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有话要说/行政长官提请释法合宪合法合理\林顺潮

2022-12-01 04:24:22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就黎智英是否可以聘请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对其辩护的问题,行政长官李家超日前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释法,此做法符合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是捍卫香港法治、依法治港的体现,我十分支持。

  我们可以从国安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分析行政长官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合理性、合宪性和合法性。

  黎智英涉嫌干犯“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依法审判对于国安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对于黎智英提出聘请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替其辩护,因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可能与国安法第六十三条列明“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要求相冲突。

  黎智英案因涉及国家机密,聘请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为其辩护本身可能不适宜,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安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所指出,香港国安法案件是一部全国性法律,只有中文官方版本,只宜用中文审判,应由通晓中文的人士参与审判及控辩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等案件辩护违反该原则。

  预防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事件的发生是行政长官的职责。国安法第十一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另外,特区成立以来,行政长官曾于1999年和2005年两度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故李家超提请释法的做法符合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所需。

  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颁布实施,其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行政长官履行宪制责任提请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而律政司申请将黎智英案押后审理,不单合法亦符合程序。

  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香港法院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再决定是否批准由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替黎智英辩护,这样的做法符合香港法治(The Rule of Law)的要求,也符合基本法规定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要求。

  对于有些人认为,黎智英案件应该按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案件,此观点我有以下意见:

  首先,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国安署管辖的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香港已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且黎智英其余牵涉的大部分案件已审结的情况下,似乎不符合适用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的条件;也不需要因为辩护律师国籍问题就动用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这把“尚方宝剑”来处理案件。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长官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综上,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尊重香港“司法独立”、遵守香港法治、保障人权的体现,合理、合宪、合法。

港区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