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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释法是维护法治的必要举措\胡剑江

2022-12-02 04:24:3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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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海外大状可否参与处理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律政司早前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但被终审法院拒绝。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笔者认为,相关案件性质特殊、影响深远,特区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必要之举,有利全面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列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故行政长官提请由人大常委会释法,完全符合香港利益和宪制权力。

  国安法第六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体现出香港国安法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和凌驾性。正如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指出,一些人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案件的原则、程序和习惯,未能正确认识香港国安法的宪制地位。

  释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通过释法解决国安法实施中的问题,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是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依据和基础。人大常委会释法与香港司法独立都是回归后香港新宪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却也不是并行关系,中央始终珍视并维护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但必须明确,香港的“司法独立”不存在逾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框架的空间。

  此次释法有利于厘清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明确了宪制层面规定的清晰规范,恰恰更有利于香港法治进步,有利于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众所周知,黎智英长期反中乱港,怙恶不悛,是外国势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多次获得外国反华政客接见,这宗案件的审讯很大程度受到外国势力直接或间接干预,甚至有可能令审讯偏离法律的正道。尤其是他涉及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更是性质严重,因此此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都备受关注,亦影响深远。

  一些人蔑称行政长官建议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所谓的“肆意释法”,甚至抹黑有关决定会“破坏”香港普通法制度,云云。事实上,即使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不能参与处理危害国安犯罪的案件,但当事人依然有权自行选择代理律师,包括在香港已有执业资格的外籍律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任何影响。而且当局可以此契机,调整目前司法界现状,保障本地法律界人士就业,香港律师优先。特区政府在处理本案时,一直胸怀国安大局,坚守法治精神和专业要求,全力维护国安法的权威和尊严。

  从是次终院判决可见,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任重道远,暴露的问题须一一解决,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香港司法机构有必要进行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对香港国安法的正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情况,对其条文适时作出权威解释,正是完善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经济民生联盟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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