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关黎智英以“专案认许”方式聘请英国大律师为其“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进行辩护的司法争议,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必须指出,在当前香港法治框架下不能达致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案件获得圆满解决时,行政长官当然有义务也有权力向中央报告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问题释法,以实现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最高的共同目的。
行政长官提请释法合理合法、天经地义,现略予解说。
一、“一国两制”并非从来就有,它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前提
国家主席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两制”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在这个前提下,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其言外之意,就是没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个前提,就没有港澳的高度自治权,也就自然没有港澳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也正是基于此点,才会得出“一国”原则愈坚固,“两制”优势愈彰显的结论。
“一国两制”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强调要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放在第一位,必须强调要尊重和维护国家主体所实行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本质特征。
香港回归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要在维护“一国”原则方面出现松动和偏移,香港社会就会乱,就会偏离其既定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轨道,就会影响到国家发展大局。因此,作为特区首长的行政长官,在维护“一国”原则方面一定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决不能含糊,在特区框架内难以解决这一矛盾时,就要毫不迟疑地向中央提交报告,寻求支持和帮助,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一途径。
二、香港是法治社会,行政长官提请释法是履行其法定职责
法治是香港核心价值,依法治港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必由之路。行政长官作为特区的首长,他理所当然成为依法治港的模范。
首先,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要对中央负责,要对相关法律在特区的执行负责。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都明确规定了中央与香港之间的上下级直辖关系,因此行政长官必须要对中央负责、对特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以及负责相关法律的执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维护国家安全,以及负责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制定和国安法的执行。这些内容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香港国安法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行政长官和特区在维护国安方面的宪制责任和法定职责。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将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区在当地颁布实施。国安法第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国安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安委的三项职责,包括(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将这三款规定和行政长官早前就黎智英案向中央所提交报告、提请释法建议以及未注册海外律师在港处理国安案件隐患等的系列行动相对照,可知行政长官完全是执行国安法的相关规定,完全是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行政长官正是基于对当前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的研判,向中央提出相关建议,用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对行政长官这种行为不仅不应批评,而应该大大地点赞。
另外,根据宪法以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香港基本法和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行政长官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相关条款进行释法的建议,也可视为履行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的具体行动,也是其不惧险重、勇于担当的表现。
三、行政长官提请释法也是特区行政主导体制优越性的体现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香港特区奉行行政主导体制,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置,行政立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权独立行使,而行政长官在三权之上处于超然和凌驾性地位。习近平主席“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当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责任人”,就是香港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形象生动说法。
香港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运行及其优越性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长官要有“香港的当家人和治理香港的第一责任人”角色认知与高度自觉,要勇于承担起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的特区管治迫切性任务;另一方面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要有团队意识、协作意识,为着实现“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和最高原则,为着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为着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等等,一起配合支持行政长官啃下硬骨头、打出组合拳,最终确保“一国两制”的香港实践行稳致远。
2017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视察香港时就曾明确指出:“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团队是一个整体,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处理好行政立法关系,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确保政府依法施政的顺畅、高效;要自觉维护管治团队的团结,坚决维护行政长官的权威,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共同维护政府整体的威信和声誉。”
当时,习近平主席主要是针对行政立法关系所说,当然也暗含着司法机关。而今,尤其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更应该强调香港特区是一个整体,更应该强调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团结、协作与配合。正如国安法第三条所指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当前,摆在大家面前的黎智英案,就是对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能否有效配合解决的重大考验。
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