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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外国大状不能处理 国安案件的法理逻辑\文兆基

2022-12-05 04:24:2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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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早前批准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大律师替其涉及的国安案件辩护,律政司不服裁决,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惟终院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行政长官李家超其后表示,会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相关条文作出解释。

  一如外界所料,反中乱港势力随即抹黑特区政府“输打赢要”云云。然而,只要是对香港法制有基本认识的人,便会知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香港特区宪政秩序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有关做法不但合宪合法,亦是行政长官履行宪制责任应有之举,是香港坚守法治的体现。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列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些人认为,国安法并无明文禁止被告人聘请非本地执业律师参与辩护工作。在此情况之下,黎智英是否获准聘请外国大状,便涉及国安法第五条有关“辩护权”的解读问题,而这必然涉及国安法解释权的问题。

  要了解这一问题,便必须了解香港国安法的性质和法律位阶。法律性质上而言,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颁布实施。宪法第六十七(四)条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法律。是故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列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乃宪法第六十七(四)条的法律延伸。

  那么,当香港遇上国安法须要解释的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列明“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国安法第十一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可见特区遇上香港国安法的解释问题,可以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的方式处理。

  首先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绝非单纯针对黎智英案,而是因为案件涉及国安法第五条所提及的“辩护权”,是否蕴含被告人有权聘请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或大律师为其辩护的问题。

  其次,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若批准黎智英聘请外国律师的判决,将成为未来国安法被告人可以申请聘请外国律师的法理依据,影响极其深远。

  最后,中央政府若接纳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相信人大常委会会就没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的工作,根据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详细解释。

  是故,反中乱港势力其实非常清楚,涉及国安犯罪的被告人获准聘请外国律师,本来便是有违国安法立法原意。他们不断在钻法律空子,妄图引入外国势力干预国安案件审讯,才是真正的“输打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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