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以法论事/消除疑点 统一认识 “人大释法”巩固香港法治\刘汉铨

2022-12-08 04:24:32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等多条条文的列明,特区政府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就黎智英聘请英国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一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李家超发表声明: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特区的立场清晰、坚定不移。他在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问题。

  国安法具凌驾性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的“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须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政府负责,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彰显了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意志和对法治的坚守。香港社会各界坚决支持李家超履行宪制责任,切实防范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

  在2019年发生的修例风波中,反中乱港势力与外国或者境外政治势力勾连互动,进而演变成一场港版“颜色革命”,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中央审时度势,果断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从国家层面推动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体系。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它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在香港的权威性、凌驾性。

  黎智英案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其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涉及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如何实行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内政和主权事务,环顾全球,无论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还是实行大陆法的国家,都不会用外国标准来定义或解释本国的国家安全,也不会允许外国律师来代理涉及司法主权的案件。

  以邻近香港同样实行普通法的新加坡为例,当地司法机构不允许外国律师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代理辩护,更遑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新加坡不允许未注册的外国律师在当地执业,注册后的外国律师仍不获准参与新加坡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已经注册的外国律师仅可以在专门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出庭参与国际诉讼;仅容许英国御用大律师以临时性质出庭抗辩,但不得为刑事案件辩护。

  香港情况更凸显出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一直持有敌视态度,他们多番公然试图干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部分国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采取针对中国和香港特区的措施,包括以不同形式的所谓“制裁”、限制或禁止售卖及使用产品等,亦有外国官员或政客公开施压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们参与香港正常活动。

  因此,有效防止外部势力干涉香港事务以及避免国家机密洩露的立法精神,是有必要的,否则将会悖于国家安全案件处理的法理逻辑,为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插手干预香港事务打开方便之门,将会对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和国安法的准确实施构成重大挑战,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这显然不符合香港公众的利益和法治精神。

  香港拥有足够的有能力的法律人才可以胜任此案,聘请外国大律师对此案没有明显贡献,反而会产生公众错觉,以为香港法律人才未能充分胜任。

  提高特区法院审判准确性

  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订明,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可按情况行使立法解释权。人大常委会精准释法,将会维护了香港的司法传统,并非代替香港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更不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通过释法,使到香港法院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消除疑点,统一认识,进而提高审判的准确性。

  作为反中乱港势力的头面人物,黎智英案的审讯过程会对香港国安法今后的发展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希望中央会借此第六次释法之机进一步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为香港的国家安全查缺补漏,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前律师会会长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