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黎智英案引发是否能聘请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审理的争议,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释法。释法内容主要是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并没有增加相关条文的任何新内容,而是对条文的立法原意明示清楚,并厘清了行政长官及香港特区国安委的权力与责任。
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安委的职责包括“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条文本身已清楚列明国安委的权责;而“推进”、“建设”就是给予国安委充分的职权范围。在香港出现在维护国家安全有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的情况时,国安委可作出推进适合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设。而没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代理国安案件,应属其中一种情况。
是次释法丰富了香港法治的内容,彰显香港国安法在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及“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
大家必须清楚,香港国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适用香港的一部全国性法律,即它在适用香港之后并没有改变它作为中国法律的性质。直接适用是指它执行时的解释方法要与其他全国性法律一致:即根据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其解释权,就这个解释权,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亦专门明确地重申一次。也就是说,其立法原意必须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香港法院对香港国安法可以行使管辖权(见国安法第四十条)。但若其对香港国安法的理解与真正的立法原意有出入,最后就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干预”之说属无知之谈
行政长官就法院裁决所引发的法律争议,即没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可否来港参与国安案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乃履行其作为国安委主席的职责,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提请进行释法也是履行其宪制责任。
有人批评释法是中央“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这种批评毫无法律及事实根据。释法本属“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何来“干预”之说?有关干预说法属无知之谈。
香港回归祖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过五次释法,每次释法都是为了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重大公众利益以及中央地方关系、国家行为及国家尊严等进行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使释法是非常严格与克制;每次都是重申基本法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而每次都会有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说中央干预香港事务。这些人说的不是“法律”,而是“政治”。因为只要大家细心看基本法的法律条文,所有都写得非常清楚,例如,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早已详细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有条文都有解释权。而终审法院在审理涉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务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案件应在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是次释法并没有扩大国安委及行政长官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主要是把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作出清晰指引。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除了提及国安委的职责,亦提到国安委作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有些人质疑这是“侵犯”了特区法院的权力。但其实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事权的案件法院不行使管辖权的例子在普通法及成文法系的国家均比比皆是,并不是中国独创,也不是香港独有。只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遂把有关法律精神以成文形式写清楚,而普通法则通过判例来厘定反映这些原则。
例如,著名的1985年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 Others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案中,法官在审理这宗案件时就明确指明他只是因为一个原则判政府胜诉,就是国家安全。在普通法的国家中,如有关国家行为即国防外交等的规定就更清楚,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又如美国政府2003年出兵攻打伊拉克,有人向美国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院并不受理。这些对于司法与行政之间的界线,全世界无论普通法及大陆法(成文法)都非常普遍。但这些界限主要是尊重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范围,并不影响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下,香港有以成文法为母体的国家宪法及基本法,亦有主要以普通法为实践的法庭判例及香港法例作为香港的法律渊源(见基本法第八条)。如前所述,香港国安法是中央特别为香港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它是两种制度的精髓。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及国安委为国家安全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实质是吸收了世界各地法院遇到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引用过的法律原则,以成文方式明文写出来,以免有误解,继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我认为这是香港国安法制定时已充分考虑到香港的情况而制定,亦充分反映“一国两制”的特色。
释法厘清行政与司法关系
此外,就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提及当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机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实际上这一条的立法原意已经在条文当中写得很清楚。类似的机制在基本法第十九条亦有提及,香港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但在涉及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则不享有管辖权。而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认定的职责亦是交由行政长官负责。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关于国家行为、国家安全及国家事权的案件在很多普通法案件中亦时有出现,虽然大陆法系及普通法系法院得出不干涉国家行为的案件的过程各有不同,但结论是一样:尊重政府的国家行为。在2011年的刚果(金)案中香港法院亦早有定案。而法院必须尊重及保护国家主权、事权及国家行为的原则,绝不影响法院对于其他案件完全享有独立审判权。这是很多国家都有的做法。
是次释法是回归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释法,就香港国安法则是第一次。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信任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国安委。笔者相信在行政长官领导下能推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以及就着相关的具体问题作出最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定。我认为释法有及时性、迫切性及重要性,亦有其无可质疑的权威性,给予行政长官及国安委足够权力处理日后由国家安全引起的争议。
香港国安委地位重要,我相信在行政长官领导下的国安委一定会适时完善与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机制,并在设计机制时充分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从而去应对日后在香港出现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种种情况。香港国安法才通过了两年多,是比较新的法律;社会广泛讨论,把问题厘清也可视为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