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行政长官李家超向中央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有关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香港社会各界对有关释法大多表示欢迎,且普遍认为释法不仅为特区解答了法律的疑难,更彰显了“一国两制”这宪制安排的制度优势。
笔者认为,此次释法充分体现了“一国”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威地位,以及特区政府在“两制”下维护国家安全的应有责任。释法没有就行政长官的提请以“一刀切”的方式说可以或不可以,而是以特区政府该如何使用香港国安法现有的条文来处理相关问题作答,体现了人大常委和特区政府在实践“一国两制”时,特别是在落实香港国安法时的角色,实在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好范例。
这次释法得到香港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之余,一些习惯对香港问题指指点点的国家也一反常态,至今仍没有发表什么声明。个别西方媒体声称国安委取代了法院在这方面的决定权的谬论,要不是基于对香港特区法院的权力存在误解,要不就是明知故犯、故意抹黑。
必须指出,即使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都是分权的,而维护国家安全更多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这一点,在英国和美国都是一样的。大家应该还记得英美两国的政府,更准确地说英美两国的行政机关如何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将华为驱逐出其5G市场。有关决定并无经过他们的法院,而华为也难以向他们的法院申诉。人大常委会这次释法,即便以英美的“标准”来看,似乎也是合乎他们的逻辑、合情合理。
也许有人认为,英美对华为的禁令不应与这次关于辩护律师资格的“人大释法”相比。骤眼看来,这好像有点道理,但是冷静的看,在判断国家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前提下,我们可以用不同的尺度来对待不同的事物吗?直接一点来说,在决定是否容许海外律师来港为涉及香港国安法的被告人辩护,我们可以不考虑国家安全风险吗?笔者以为这肯定是不可以的。
香港国安法对特区来说仍是新事物,至于国安委日后如何处理相关问题、如何行使这次“人大释法”指出的权力,相信大家都会很关心,都会继续留意。也相信大家都明白,香港已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若要在由治及兴的新阶段取得更大的成就,一些新的制度安排是必须的。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为香港该如何处理有关问题厘清了权责、指明了方向,完全值得拥护和支持。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前特区警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