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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借鉴内地《数据二十条》 推动香港数字经济发展\苏英、邓凯

2023-02-10 04:24: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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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22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香港创新科技发展蓝图》(以下简称《蓝图》),大篇幅论及提升香港数字化能力的种种措施,数据要素之于产业转型升级、激发技术创新、增进企业效能、提升城市竞争力等的基础性价值也在推动数字经济繁荣的语境中被反复强调,建设智慧香港的新图景由此可待可期。

  颇为巧合的是,内地也在此时迎来了其数据制度史上的里程碑时刻。当月19日,《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公布,不仅及时、权威地回应了当前数据要素治理领域内的理论与实践之问,其作为全球首份系统性探索数据要素机制的纲领文件,亦能向其他法域示范中国经验。如上制度背景下,窃以为,香港不论是在不同法域间比较镜鉴的层面,还是从自身持份并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攸关方角色出发,理应在《数据二十条》中获得某些启示。

  从性质上讲,《数据二十条》无疑是内地数据基础制度的政策纲领;其在内容上,则分别就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收益配置,以及安全治理等重大问题厘定基本准则。总的来看,该文件强调数据要素规则体系的建制需尽可能地适应数据本身的技术特征,并充分尊重数字经济规律,由此呈现出较好的产业促进属性。特别是文件罕见地承认并承诺强化数据处理者的权益保障,给数据型科技企业、科创产业带来利好。

  设置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首先,《数据二十条》最大的制度贡献在于创造性地设置了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架构。这一新型财产权利架构一方面被誉为数据产权解决方案的首开先河,是对数据产权长期纷争做出的务实决断;另一方面,因其承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资格并明确向数据的开发、利用与应用等环节配置相关权益,而被视为激发市场创新力和企业积极性的关键手段。

  进一步延展,在数据收益分配方面,《数据二十条》奉市场配置资源这一基本准则为圭臬,规定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朴素法理,为数据开发利用的市场行为及其合法的财产性所得提供保护,旨在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从而在初次分配阶段最大化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而进入到数据要素价值的第二次、第三次分配阶段,文件的政策重心则向公共利益合理倾斜,例如兼顾区域及群体公平性,弥合数字鸿沟,破除数字孤岛等,自此成型的多层次收益分配调节秩序,显然有助于全体民众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红利和福祉。

  《数据二十条》的第三大亮点在于,提倡严控交易所数量,国家将通过出台统一的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来完善统筹布局。这其中,对数据采取分类分级分场景的差异化处理依然是促成流通、交易的必要前提。《数据二十条》将可交易数据区分并限定为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关于前者,当中用以推动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性产业数据可依照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对于后者即企业数据而言,则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在数据安全治理方面,《数据二十条》基本承袭了内地既有法制中的种种数据安全原则,未有新增要求。在构建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治理范式的过程中,多元协同共治的思路也得到清晰体现,政府、企业、社会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均有厘清,文件更提出通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的“软法”方式来达成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目的,以期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结合的格局。

  尽管《数据二十条》的政策规范力仅覆盖内地,未有直接影响本港的数据规则体系构造,但其制度启示于香港而言却是可见的。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推演:

  将香港打造成全球“数据港”

  第一,《数据二十条》以“数据要素”及其制度构建为主题,但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的目的却始终在于赋能实体经济与实体产业。眼下,香港“再工业化”进程正加速推进,其范式建基在传统制造业依托数据科技进取而为的数字化转型,这既符合将香港定位为“国际创科中心”的要求,也代表香港顺势新一轮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潮流的务实选择。因此,《数据二十条》势必有助于为香港提供以数据要素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制度示范。

  其次,在国家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科中心之下,将香港同步打造成为全球“数据港”亦在特区政府议程之上。“一国两制”下,香港享有背靠国家,面向国际,联通内地与境外的独特优势,故而更有条件,也有义务肩负起内地出境数据中枢的战略职能,先行先试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政策措施与技术安排。一般认为,分门别类对数据施以有针对性的规管措施通常被视为数据跨境转移的底层逻辑。基于此,《数据二十条》规定的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以及与分场景保护规则,是有益参照,另一方面也直接给出了推进数据跨境流通公平、可信的若干可行性方案,在法制协同、衔接的角度上,值得为香港本地数据制度所吸纳。

  第三,《数据二十条》重申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容错原则,既属于决断者的政策纠偏,也有稳定数字资产市场预期和投资者信心的实际考量,其实质是通过政策上的举旗定向让数字经济发展回归较为纯粹的企业营商和有效市场。尤其是文件对于数据开发者“汗水法则”的诠释即“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在某种意义上与“多劳多得”的香港社会共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相信这种叙事也是后续数据要素制度移植与规则对接的重要社会文化基础,甚至构成丰富“一国两制”生动实践的数字经济样态。

  作者分别为洲明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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