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事论事/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全面落实释法精神\卓铭

2023-02-21 04:24:37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特区政府律政司日前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就没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法案件进行释法,特区政府今次提出的修例建议,是落实释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去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关法律解释中指出,根据香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而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律政司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就任何国安法案件,法院作出任何关于专案认许的决定前,必须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先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而行政长官将认定有关人士处理相关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不利于国家安全。如证明书认定相关人士执业不利于国家安全,法院则不得认许该人为大律师。

  所有涉及国安案件均适用

  今次文件中还有另一个重点,建议订明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或其他危害国安罪行相关的案件,以及与根据香港国安法或者其他法律为维护国安而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案件。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范围只针对香港国安法,但必须留意到的是,香港国安法只涵盖了四种危害国安的罪行。律政司建议《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适用于香港国安法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安案件,也就等于为未来相关的法律程序留有余地。例如政府日后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相关案件也自然适用于今次修订的内容,除了减省三番四次修例的麻烦外,亦能避免某些人企图用法律程序钻空子的企图。

  值得关注的是,黎智英就相关案件又再有新动作。其上周五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发出声明,确认人大常委会释法不会影响上诉庭批准其聘用英国大律师Tim Owen的决定,并要求法院颁令行政长官尽快按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发出证明书。今次已是黎智英在本案中,第三度提出法律程序相关的问题。

  除了专案认许申请之外,黎智英在案件开审后就以不设陪审团对辩方不公为由,申请“永久终止聆讯”。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申请聘用外国大律师一事还可以说是存在法律争议,但因不设陪审团而申请“永久终止聆讯”,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列明,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可见,涉国安案件不设陪审团,早有明文提供法律依据。

  避免有人钻法律程序空子

  另外,在作为国安法首案的“唐英杰案”中,唐英杰也曾就法庭不设陪审团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终却被上诉庭驳回。上诉庭当时已清楚说明,香港国安法拥有特殊的宪法地位,而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并非绝对,律政司司长的决定属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所保障,不受干预。唐英杰随后亦放弃上诉。换言之,这已经属于案例,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涉国安案件可不设陪审团,基本上不存在争议。

  而如今,黎智英再度在法律程序上“出手”,而且继续纠缠在聘用Tim Owen代表抗辩一事上。再度让人怀疑,其一大堆动作的目的不在于程序本身,而是想将本案转型成“法律拉布战”,透过各种横生枝节来吸引西方政客及媒体的目光。

  事实上,早前就有声称是代表黎智英的“国际律师团队”,乞求西方国家应更重视此案,要求美国、欧盟、英国向特区政府施加压力,放弃对黎智英的检控云云。其之后甚至去信英国政府,要求跟英国首相苏纳克“紧急会晤”,商讨黎智英在香港涉违国安法案件,期望商讨方法“确保黎智英获释”云云。

  虽然黎智英的本地法律团队上月突然发声明,澄清从未与“国际法律团队”有任何专业上的联系,而该“国际法律团队”强调与黎智英的本地律师团队完全无关。但一班完全与黎智英无关的海外律师,何以会有如此空閒出动一整队人马,为黎智英上山下海求援?箇中缘由,恐怕也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

  黎智英今次再度以法律程序发难,亦间接证明了特区政府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必要性。这不是针对黎智英案,也是为了日后可能出现的同类型案件,不会再发生一样的争议,同时也是确保人大常委会释法得到贯彻落实,特区政府作为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主体责任人的具体表现。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