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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违法“初选”目的是颠覆政权\顾敏康

2023-03-20 04:24:4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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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初选”案(下称“初选案”)仍在审理中。但坊间对于案件存在一些误解,有人认为这只是普通的选举策略,与构成犯罪存在距离;若当时参选人仅仅是提出争取立法会议席过半数以上的口号,则不存在违法问题,等等。

  其实,问题就在于其用所谓“初选”的手段去实现“揽炒”(颠覆政府)的目的,就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了。为此,有必要对照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理清本案事实和性质,以正视听。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图谋夺权证据确凿

  该条文包含几个重要元素:第一是犯罪主体(组织、策划者,实施或参与实施者);第二是犯罪手段(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第三是犯罪目的(条文中的四种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第四,此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换句话说,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则不管其最终目的是否得逞,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只要查明行为人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相关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违法“初选”旨在透过所谓投票的方式,以确定在不同地区或功能组别中,选出支持率最高的参选人,并派其出选立法会,从而提高反中乱港势力在立法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机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仅仅是选举策略。但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

  首先,违法“初选”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即颠覆政府。违法“初选”的设计从一开始就与组织者(主要是戴耀廷等)的“揽炒十步曲”紧密相连。戴耀廷曾先后发表多篇涉及“揽炒”的文章,主张反中乱港分子在立法会取得多于三十五个席位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终迫使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瘫痪特区政府。他又指,当所谓的“街头抗争”都不能令当权者让半步时,便要“准备来一次真正的‘揽炒’,决心要死而后生。”

  这一“揽炒”计划不仅得到参与者的支持,而是签署了所谓的“立场声明书”,承诺会依从计划行事,包括:使用议会权力否决议案,以迫令行政长官回应所谓“五大诉求”。这些行为表明了签署者具有颠覆政府的共同意愿和行动。这不仅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也违反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由此可见,实现违法“初选”属于“揽炒十步曲”的第一步,即通过违法“初选”实现夺立法会控制权的图谋,为其后九步奠定基础,最终实现颠覆特区政府的目的。为此,几个发起人先后与参选人召开协调会议,商讨的议题包括:达到“初选”的共同目标、取得过半议席所需数目、参选人需要服从“初选”结果的承诺,以及要如何否决议案。这些事实可以清楚证明违法“初选”的真实目的。

  其次,违法“初选”是在明知有可能触犯香港国安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胆大妄为。当时中联办曾发表声明,谴责违法“初选”破坏立法会选举公平,已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以及香港本地选举法律,但在“初选”中胜出的参选人,仍然按照计划向选管会提交提名表格,参选立法会。

  属典型有组织犯罪

  第三,“初选案”中的行为人没有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的情况,但明显存在使用非法手段的情况。据报道,违法“初选”左右选举结果和少报选举经费,可能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选举舞弊的规定。“初选”收集市民资料,可能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初选”因滥用政府资助的区议员办事处作为投票站,可能涉嫌违反《区议会条例》。

  由此可以证明,“初选”就是用非法手段实现“揽炒”第一步,其目的是为了颠覆合法政府,当然触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所以,“初选”不仅仅是选举策略,而是其本身的运作过程或采用的手段是违法的,对于这一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初选案”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据资料显示,戴耀廷等为违法“初选”的组织者,并制订“初选”的框架;民主动力等则从中协助;其余被告均为参选人,按照计划,“初选”胜出者将参选立法会,落选者不参选,若有参选人被取消资格,将由落选的“Plan B”参选人补上。如此精细的分工合作,就是为了完成“揽炒”第一步。如果不采取果断法律措施,则后果不堪设想。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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