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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禁蒙面法”护港安宁必须保留\陈子迁

2023-03-23 04:24:4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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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撤销“口罩令”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要求政府撤销《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的声音。行政长官李家超早前回应会否撤销“禁蒙面法”时,直截了当地指出“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两回事,政府会适时检讨法例,但现阶段不会处理。

  笔者认为,撤销“口罩令”是特区政府因应疫情发展所作的公共卫生决定,而“禁蒙面法”则是针对修例风波期间出现的大规模暴力违法活动,特区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而订立的规例,规例是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两者法理基础不同,并不矛盾。目前反中乱港分子的活动转趋地下化,企图通过各种“软对抗”手段破坏香港社会安宁,而“禁蒙面法”能有效防范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因此必须保留。

  黑暴危胁仍未完全消除

  社会上有些人认为,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社会已恢复安宁,“禁蒙面法”的作用不大,没有保留下去的必要,故建议政府撤销“禁蒙面法”。但其实,香港维护国安的隐患依然存在,暴力行为仍有死灰复燃的可能。例如警方国安处近日拘捕多名涉嫌管有煽动刊物、涉嫌在网上发布煽动“港独”信息的疑犯等,可见反中乱港势力仍然在暗中蠢蠢欲动,从未放弃颠覆国家和香港特区政权的图谋。

  市民绝对不会忘记,修例风波期间黑衣暴徒以头戴头盔、防毒面具、口罩、面部涂抹色彩等方式,企图隐藏其容貌,逃避警方追捕和法律后果,自以为警方无法辨识其身份而肆意破坏公共设施、投掷汽油弹、袭击持不同政见的市民,甚至袭警。“禁蒙面法”针对的是有关的违法行为,对于阻吓暴徒,并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众多举措之一,事实证明,“禁蒙面法”对防范暴力非常有效。

  至于奉公守法的市民根本无需要担心上街戴口罩会触犯“禁蒙面法”。“禁蒙面法”仅对公众集会、公众游行、非法或未经批准集结作出规管,其适用范围十分清晰。此外,还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作为免责辩护,假设有市民基于医疗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戴口罩参与公众集会,警方会聆听对方的解释,不会贸然提出检控。特区政府在订立“禁蒙面法”时,已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戴口罩者只要有合理辩解,就可得到豁免。所谓保留该法是“违反人权”、市民戴口罩防疫“容易坠入法网”等别有用心的言论,全属造谣抹黑。

  曾有反中乱港政客抹黑“禁蒙面法”是违反基本法相关规定,提出司法覆核,终审法院裁定特区政府胜诉,裁决中确认“禁蒙面法”禁止在公众活动中使用蒙面物品限制了相关自由及权利是符合相称性的要求。法院明确指出,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言论及发表的自由,以及享有私生活的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可受到合法限制。法院并强调,穿戴蒙面物品不是和平集会权利的核心,因为即使不穿戴蒙面物品仍可以和平示威。裁决显示“禁蒙面法”合理合法,有必要继续维持。

  “禁蒙面法”在欧美等国家存在已久,是确保游行集会和平进行的重要工具,并不是本港独有。自诩是“民主灯塔”的美国,在华盛顿特区以及加州、佐治亚州、纽约州等12个州份都有制定禁蒙面法,防止民众为逃避责任而掩盖面部,进行伤害他人和违法犯罪等活动;德国集会法列明在示威等公众场合禁止佩戴妨碍身份识别的饰物,违者可被判处一年监禁;西班牙从2013年起禁止公众在示威活动中戴面罩,违者可处以罚款3万欧元;加拿大更是全球禁止蒙面示威最严厉的国家,2013年6月通过禁蒙面法,禁止公民佩戴面具或其他伪装掩盖身份以参与骚乱和非法集会,违例者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期的监禁。香港的“禁蒙面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万5千元及监禁1年,可谓比加拿大宽松得多。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亦在立法会表示,香港维护国安风险仍然存在,仍有破坏力量潜伏社会,特区政府要做好风险管理以及各方面的预案,对于任何破坏国家安全,又或者破坏香港社会安宁和自身安全的活动,都要迎头打击,不要让它萌芽或者蔓延。他又举例警方去年9月曾于一个住宅单位和一个迷你仓检获弹药、制造枪械组件的3D打印机,以及大量炸药的原材料;今年2月,西九龙法院大楼的玻璃幕墙怀疑遭射击;本月初女工会游行前,网上有煽动违法言论,主办者最终决定取消游行等等,故认为目前有必要保留“禁蒙面法”,并会密切留意整体社会的情况,适时检讨。

  普通市民根本无需忧虑

  邓炳强又不认同“禁蒙面法”会损害阻碍香港市民合法参与游行示威的权利,强调佩戴蒙面物品并非和平集会的核心,市民不戴蒙面物品也可以进行和平示威,而条例已清楚订定以合法权限及合理辩解以作为免责辩护,惟“猪嘴”面罩和V煞面具,则不属于合理情况。

  随着特区政府在不同场合讲解订立“禁蒙面法”的目的和免责辩护的情况,相信部分人对所谓“上街戴口罩会触犯‘禁蒙面法’”的误解将会消除。

  笔者建议,特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检讨“禁蒙面法”,增加规例的阻吓力,同时加强向市民解说,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完善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

  律师、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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