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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贯彻区议会“非政权性”要求\吴英鹏

2023-05-02 04:24: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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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这是香港特区设立区域组织(包括区议会)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这是一条赋权条文,权力来自中央,被赋权的是香港特区。第二,“可设立”(may be established)不是必须设立,直接的决定权在特区。

  行政长官李家超日前已经明确表示,区议会作为地区行政和咨询重要的一部分,值得保留。因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区议会本来的职能定位是什么?以及我们未来需要怎样的区议会?

  绝非“地方性议会”

  区议会作为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本身不具备行政权力,更不是地方性议会。第一,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区议会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何为“非政权性”?英文版本的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用词是“not organs of political power”。换言之,就是不具有政治权力的组织。一般而言,政治权力大致可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大类,很明显区议会从来都不具备这些权力。

  第二,即使区议会在“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进行一些行政管理行为,这也是源自特区政府的委托,并不意味着区议会本身就有行政权。

  第三,有部分人将区议会视为地方性议会,认为区议会是地方性代议机关,这些观点是严重错误的。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有一个(一级)政府,那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样也只有一个(一级)议会,那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总而言之,无论从法理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区议会从来都没有拥有好像议会(立法会)那样的权力、功能和地位,两者好比“鱼”和“鲸鱼”、“猫”和“熊猫”,不是同一回事。

  区议会改革须回归基本法对区域组织“非政权性”的职能定位。早在1988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萧蔚云教授在《设计香港未来政治体制的构思》中就指出:“两年来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多次讨论过区域组织。大家认为现在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都是非地方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基本法应当加以肯定。”

  后来,基本法第九十七条在制定第七稿时删去“地方”二字,变成“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之后到1997年7月1日基本法施行至今,没有任何变动。换言之,区议会从来都不是政权性区域组织,早在基本法制定之初就定义其为非政权性质。后来,区议会在修例风波中被反中乱港势力骑劫,作出了大量远远超出区议会作为地区咨询组织职能的行为,走向了“泛政治化”深渊。但是,无论反中乱港势力怎样扭曲区议会的功能,这并不能改变区议会本身作为非政权性区域组织的本质。

  确保体现“行政主导”

  特区的机构设置必须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区议会改革必须要回归基本法第九十七条对区域组织“非政权性”的基本定位,其职权和组成方法必须根据基本法第九十八条由法律规定。

  区议会改革还须严守国家安全、“爱国者治港”、行政主导三大原则。区议会的非政权性并不代表对其组成人员(区议员)没有政治要求,恰恰相反,由于区议会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区议员肩负“守四方”之责,直接影响政府施政和改善民生,因此改革后的区议会必须由爱国者组成,必须把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外。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只有由爱国者组成的区议会才能维护好国家安全。

  同样地,只有在特区政府统筹下,区议会才能更好发挥职能,才能助力特区政府提高管治效能、达到良政善治,因此区议会改革也必须要突出行政主导。

  大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选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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