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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有法律漏洞不补,如何维护法治?\李继亭

2023-05-08 04:24:3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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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法例下,区域法院若作出无罪裁决,控方可以提出上诉推翻,但到了高等法院反而无此权力,这是否合理?高院法官也是人,难道“绝对”不会作出错误决定?而一旦法官犯错,又无法上诉撤销判决,如何彰显法治?这两个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若不能及时得到堵塞,势将影响香港司法公正,更何况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原则性问题。

  律政司近日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订定法定程序,让控方有权就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的无罪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律政司现就该建议向持份者进行咨询工作。

  对于这一完善法制的工作,一些所谓的法律学者以及反华媒体,连日来不断作出攻击。例如《自由亚洲电台》就采访逃亡政客许智峯,肆意抹黑律政司。又有媒体引述港大法律学院客席教授陈文敏之语称:“係唔係国安法被告就一定要入罪,先无漏洞呢?”许智峯靠欺骗法庭、践踏法治闻名于世,这样毫无公信力的人来谈法治,实在是巨大的讽刺。

  首先,法律出了漏洞,就应该完善。法例允许辩方上诉,却又不允许控方上诉,这是否合理的安排?目前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案中,是容许控方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就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但这一安排到了高等法院原讼庭就没有了。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若被告人获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可能显示法律上有错误,控方亦无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这一法律漏洞,很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平的情况,也无助厘清法律原则和案件事实。因为,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即便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讯,也不能排除可能性。因此,从秉行公义的角度,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纠正原讼法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让司法机关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完全是合理也是必要的。

  律政司的相关决定,是为了健全法律制度,而不是要针对哪一个被告。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应抱以欢迎的态度,又岂能无视法律制度出问题,甚至作出政治攻击?

不影响“一罪不两审”原则

  其次,有人一方面承认这是一个漏洞,又一方面又称是因为香港国安法“无陪审团”的规定所导致,因此要改也应修改国安法,而不应由香港本地法律来“迁就”云云。持这种意见的,是“法政汇思”的前成员,其言论的本质,是想借“无陪审团”的问题以否定国安法的地位。

  香港国安法具有凌驾性法律地位,特区一般性法律又岂能“以下犯上”、要求上位法来“迁就”下位法?天下岂有这种道理?“法政汇思”的前成员身为大律师,有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更何况,在与国安相关的案件审讯无陪审团,并非什么特殊安排,而是常见于普通法地区。

  例如,英国于200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审团受到影响的风险,就应该采取避免此类风险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审团而仅由一名法官负责审案,以确保司法公正。在北爱尔兰,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的案件司空见惯。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文莱与香港一样曾由英国管治,但上述3个国家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只会安排一名法官独自审理,不设陪审团的选项。

  同样是维护国家安全,为什么英国等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无陪审团”就没问题,而香港有同样安排就成了“罪状”?为什么将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相关安排看齐,就成了“破坏香港司法制度的百年基石”?英国的“基石”改了又改,为何不见去批评?

  最后,有人认为经此修订后,国安法下所有的案件都将“100%定罪”。这是可笑的抹黑。要知道,目前建议修订的只是高等法院的原讼庭的诉讼安排,原讼庭之上还有上诉庭。假若控方不满原讼庭的判决,而向上诉庭上诉要求推翻并驳回重审,案件仍然是由原讼庭进行审讯。更何况,再上还有终审法院。所有被告的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新建议针对的只是国安法下的相关审讯,并无削弱被控刑事罪行的被告人之权利,也没有改变目前刑事案件在有陪审团安排情况下的程序,不会影响“一罪不两审”原则。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更何况,在适应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是香港特区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那些抹黑攻击律政司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人和组织,是想替黑暴张目、继续破坏香港的发展局面,但又能骗到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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