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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特区法院无权管辖国安委决定\李继亭

2023-05-22 04:24: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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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黎智英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香港特区法院上周五作出判决,判其败诉。本案的结果其实并不出人意外,完全没有可争辩之处,因为上诉方所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不仅不符香港国安法的规定,更不符香港特区法院所拥有的管辖权限。高等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厘清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原则凌驾于普通法的“越权原则”,特区法院无权管辖国安委决定。这是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重要体现,任何挑战这一秩序的意图,都将以失败收场。

  本案的重点,其实就是关于涉及无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是否可为国安案件辩护的问题。而法官判决主要针对三个问题作出解释:一、司法管辖权问题;二、国安委的决定是否越权;三、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决定是否越权。

  申请方错误引用“越权原则”

  回顾一下案情:黎智英一方去年提出申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代理其案件,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22年10月19日裁定以专案认许方式批准。律政司司长提出上诉,上诉庭和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均拒绝许可申请。香港特区政府应国务院公函要求,提交香港国安法履责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第一次香港国安法解释。香港国安委依解释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决定,认为此问题关涉国家安全,“相当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入境事务处处长拒绝该律师工作签证申请。

  黎智英其后再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等问题提出两项申请,要求法院宣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之前法院判决效力或按规定向行政长官就相关问题要求证明书,并质疑入境事务处处长决定的合法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决中,十分清晰地作出了解释: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越权原则”完全错误。该原则预设假定基于适用于有关法律制度的特定宪制秩序或准则,法院对公共机构具备必需的监督管辖权,“但是法律条文令法院失去了这项司法管辖权”。法官进一步强调,在香港国安法之下,起步点却完全不同。在香港特区的宪制准则下,对于国安委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下的工作,法院不获赋予任何司法管辖权,这意味着,所谓“法院失去对国安委的监督管辖权”的问题根本并不存在。基于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条凌驾于该原则之上,故该原则对国安委的工作及决定并不适用。

  对于第二个问题,判词也同样十分清晰。黎智英一方声称,假如国安委不受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覆核,便没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其工作,任何因其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便无法追索或得到补偿。法官指出,这说法不能接受,因为这是完全无视在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下,国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监督及控制。对于黎智英代表律师口头陈词中,举出了若干非常极端但脱离现实的例子,称假如没有法院的牵制,国安委便可能滥用权力。法官指出:“这些凭空想像而危言耸听的评论,也同样不能接受。”

  对于第三个问题,法官指出,黎智英一方没有提出任何分开或独立的理据争议处长的决定,所以必然与其挑战国安委的决定同告失败。无论如何,根据“人大释法”第一段规定,入境处处长应当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安委的决定。入境处处长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定,毫无疑问是根据国安法合法地行使其权力,履行其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在此情况下,法院亦必须拒绝为针对处长的决定而提出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

  由于根据国安法第十四条,特区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亦不受司法覆核,故法院必须拒绝申请人就这方面提出的许可申请。

  “反击”外国干预特区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判决时,用了十分清晰的字眼。例如“针对国安委的决定及处长的决定而拟提出司法覆核,显然完全无可争辩之处,所以驳回许可申请。”这其实不是说法官有什么“偏见”,恰恰相反,这道出了本案的本质,国安法已经作了清晰规定,相关问题并不存在司法覆核的空间。

  这一判决,其实是用严谨的法律逻辑,以及无可辩驳的事实,“反击”了外国势力对黎智英一案的政治干预,也是有力地揭露出,那些试图破坏香港国安法实施的政治操控是多么荒唐可笑。对于香港社会来说,也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香港国安法具有凌驾性地位,试图破坏或挑战这一地位的做法,都是徒劳无功的。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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