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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黎智英的司法挑战注定失败\江乐士

2023-05-25 04:24:3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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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英的国安案件定于9月开审,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等三项国安罪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释法后,黎智英先后入禀高等法院,就“人大释法”不影响英国大律师Tim Owen来替其辩护,以及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发签证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5月19日驳回他的申请,明确表示香港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

  国安委根据香港国安法履行职责,经评估后认为Tim Owen来港替黎智英辩护有违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建议入境处处长拒绝他的工作签证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底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可否参与国安审讯事宜作出解释,国安委今次的决定是依据“人大释法”作出。

  入境处处长表明会按国安委的建议行事,不会为Tim Owen来港替黎智英辩护发出工作签证。当中的原因不言而喻。若果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为国安被告辩护期间获取国家机密或警方行动的资讯,后果不堪设想。他们回国后,当地情报机构将会想方设法从他们身上套取相关资讯,使他们陷于两难。一旦他们受胁迫披露机密的国安信息,特区政府将会无计可施,国安威胁实实在在地存在。

  但香港并非全面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表明,行政长官需要就每宗申请进行国安风险评估。诚言,某些国安案件涉及的国安风险可能不大,但黎智英涉及的案件显然不在此列。而有关限制并不会影响具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为倘若这些律师违反保密规定,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他们采取执法行动并予以检控。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对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的各项条文作出分析,裁定黎智英挑战国安委的决定毫无理据。潘兆初法官解释,基本法赋予香港法院司法权,法院没有其他额外权力来源。虽然基本法第二条列明香港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但此权力只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范围内行使。换言之,香港法院不可僭越特区高度自治的范围,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基本法第十八条列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香港国安法就是纳入其中的全国性法例之一。

  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设立国安委,第十四条列明其职责范围,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条文的含意非常清晰,道出国安委的职权不受香港法院管辖。

  国安法第十二条列明,国安委“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故此香港法院不可僭越或绕过中央政府的监督。正如潘兆初法官指出,国安法第十四条列明的国安委职能,均是体制上法院职能范围以外之事宜。法院并无相关培训或专业知识,供其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处理这些事宜。第十四条将其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中摒除,完全合乎逻辑。

  黎智英试图以国安委“越权”为由挑战其作出的决定,但香港国安法的原意清晰,不容扭曲。潘兆初法官指出,法院必须具备必要的监督管辖权,方可援引“越权”原则。香港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故此对国安委也不具备监督管辖权。

  此外,从司法管辖权的角度而言,国安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条文显示国安法在香港特区具凌驾地位,因此“越权”原则作为本地法规,并不适用于国安委的职能。

  高院驳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请后,反华组织“香港监察”猛烈抨击有关裁决,并呼吁海外法官退出香港终审法院。这是彻头彻尾的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英美和其他普通法地区均不容许海外律师参与其国安案件,为何香港却另作别论?再者,香港允许海外律师参与刑事和民事诉讼,但英国及其同属普通法管辖区的盟友只允许当地合资格的律师参与相关聆讯。由此可见,“香港监察”对香港法院妄加指责之际,完全无视了英国本土的实际状况。

  Tim Owen不获发签证来港替黎智英辩护,不会影响后者委任法律代表的权利。只要是合资格、能在香港执业的本地或海外律师,均可供黎智英挑选为法律代表。这种处理手法反映了普通法地区的惯例,与英美的做法并无二致,不会对他造成不公。再者,他的审讯将会在普通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法院会确保案件排除一切合理疑点,才会宣告罪名成立。

  潘兆初法官就香港法院处理国安案件的宪制地位和司法管辖权作出权威诠释,厘清了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他的裁决情理兼备,为未来的国安审讯立下了宝贵先例。他的裁决清晰解释了为何黎智英的法律挑战注定失败。

  注:本文原文刊登于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标题为编辑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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