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以法论事/英外相为何不对美国说三道四?\江乐士

2023-06-03 04:02:51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英国早前发表所谓的“香港半年报告”,内容尽是诽谤言辞,港英时期制定的煽动罪也成了攻击目标。香港的现行法律大多数源于港英时期,然而,该份所谓“报告”却单独挑剔煽动罪,其动机难免令人狐疑。

  英国外相克莱弗利在报告中宣称:煽动罪不合时宜,损害了香港的生活模式。他对香港继续援用相关法律将至少24人定罪表示遗憾。港英政府当初颁布煽动罪时没有丝毫顾忌,而且动不动就援引此法例控告嫌疑人。如今克莱弗利却反过来指责香港特区政府引用该法例控告嫌疑人,实在讽刺。

  港英政府于1938年颁布《煽动条例》,把针对英国君主或英国政府的“憎恨、蔑视或不满”言行定为刑事罪行,并于1971年把《煽动条例》纳入《刑事罪行条例》,条例第10条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或刊印、持有煽动刊物,即属违法。

  煽动罪对个人言行施以限制,因此在英国以至世界各地,煽动罪一般被视为严厉法律,专门用于处理特定案件。有见及此,香港的煽动罪设有保障人权的条款,包括第11条例明,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引用煽动罪提出检控;第12条列明,任何人不得因一名证人所作的未经佐证证供而被裁定煽动罪成。这些保障条款相当独特。

  煽动意图包括:诱导民众憎恨、藐视或不满执法机构;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之间的敌意;以及煽惑他人行使暴力。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刑期会提升至3年。

  回归前,煽动罪经常被用作打压反对港英管治声音的手段。例如在1952年,有报章因为报道港英政府对东头村寮屋大火的处理手法被控煽动罪并裁定罪成,相关人士被判罚款及入狱、报章停刊12天。在1967年,三间本地报章的出版社和印刷商被控刊登不实报道、意图煽动民众仇视警务人员和违反刊物管制条例,最终相关人士被判处3年监禁而报章则被勒令停刊6个月。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煽动罪是根据基本法第八条规定保留的原有法律,是香港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必要时,当局将会引用煽动罪保卫香港。煽动罪虽然属于古老法例,但仍具实用性。

  事实上,以煽动罪法例维持社会安宁,绝非香港独有。

  讽刺的是,在英国发表所谓“报告”的同一天,美国法院对2021年策动国会山庄骚乱的两名头目进行宣判。极右组织“誓言守卫者”创办人罗兹(Stewart Rhodes)因共谋暴乱(seditious conspiracy)罪成,被判处18年监禁。

  在某程度上,美国的共谋暴乱罪与香港的煽动罪并无二致,两者均用作遏止煽动暴力和不满情绪。

  主审法官对两名被告判刑时指出,共谋暴乱罪是美国法律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此罪行可追溯至美国内战时期,过去150年来甚少被引用。然而,在这案件中,法官认为两名疑犯的行为危害美国的民主制度,认为援引共谋暴乱罪名是合适判刑。共谋暴乱在美国最高可被判20年监禁,相比香港的2年最高刑期,前者明显严厉得多。

  罗兹在判刑时宣称自己是“政治犯”。然而,法官驳回他的陈述,指他危及国家、共和体制和美国的民主制度。

  克莱弗利对香港的煽动罪表示关注,但美国也援引类似法例法办暴徒,他是否应该也向美国国务卿布林肯说教,并对外宣称美国当局援引共谋暴乱罪会损害美国的“生活方式”呢?不这样做的话只会显得他在专找香港的碴、却不敢对美国“老大”稍为不敬。

  注:本文刊于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原题为《美援用旧法例顺理成章 香港则被视为大逆不道》,有删节。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