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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思明路/英国安法违反人权 美西方为何无动于衷?\汤家骅

2023-08-24 04:02: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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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终于获得议会通过并成为法律。除了新增了反间谍罪、外国干扰罪、透过与外国势力联系的外国行为罪、破坏罪等,最令人瞩目的肯定是有关防止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措施所赋予政府的权力。

  在英国国安法下,只要国务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国势力威胁行为”(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便可向法庭申请法令把该人拘捕,禁闭于其居所方圆200哩内之任何地方高达五年之久。法庭在考虑发出该条例下的法令时,不需通知将被拘捕人士,不需经过审讯及给予该人士机会作辩。当国务大臣向法庭申请该法令时,除非法庭认为申请“明显犯错”(Obviously Flawed),否则必须批出所要求之法令。

  英政府可肆意拘捕监禁

  这还不足够,在法例下被禁闭人士不许享用一般金融服务,包括拥有或使用银行户口、不可使用任何电子器材包括电脑和手机上网,及不可与指定人士联络等极其严苛之限制。

  这些条文明显地违反了最基本的人权;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第9条(2)规定“执行逮捕时应当场向被捕人士宣告逮捕原因并应随即告知被控案由”;(3)“因刑事罪名被逮捕或拘禁之人应迅速解送法官或依法执行司法权力之其他官员,并于合理期间内审讯或释放”;(4)“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夺自由时有权申请法庭提审以迅速决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属非法应即令释放”。第14条更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必须给予充分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并与其选任之辩护人联络,立即接受审讯,不得无故拖延等权利;第17条规定任何人有通讯自由;第19条规定人人有接受通讯自由等条文。

  奇怪的是,在网上找找,却看不到英国人对如此严苛及漠视人权的法例公开批评,甚或提出异议的新闻或信息。国际社会及传媒就此更哼也不哼一声。事实是,整条法例由提出至审议到通过历时近一年,但从来见不到任何公开严肃讨论。

  当然,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在不同文化背景和制度下可以有不同方式处理国家安全问题;但如果人权是举世价值的话,那么这些价值是否只局限适用于某些国家、某些社会、某些地方?仔细看看我们的香港国安法,条文定义清晰,亦没有如英国国安法中那种漠视人权、定义模糊的条文,为什么却成为众矢之的,被美西方利用作孤立香港的“理据”?

  有人可能说:“啊!但他们有一个民主制度。”但不正正是这个民主制度制订这些法律吗?也有人可能会说:“啊!因为他们的官员是可信的,是不会滥权的。”但这结论是从何而来?是因为他们白皮肤?还是黄皮肤的人一定会滥权、一定会贪污?

  我不要求任何人谴责英国,也不要求西方媒体批评这条英国国安法,我只是希望大家平心静气,以事论事,从香港国安法的条文出发,以非政治先行的立场态度,客观理性看待香港国安法施行情况,研究有什么地方可以继续完善。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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