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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正确理解国安法与全国性国安法律的关系\罗天恩

2023-09-29 04:02: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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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日前就吕世瑜上诉案颁布判词,明确说明香港国安法的分级处罚机制具有强制性质,同时亦解释了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三条与本地法律中加刑或减刑因素的关系,成为香港国安法量刑条款的重要指导案例。

  除量刑范畴外,笔者认为本案的另一个关注点是法庭是否可以引用内地法律来协助理解香港国安法。上诉法院原本认为,内地的相关法律可以指导法院诠释香港国安法,只是什么是内地相关法律,它们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相关,则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实际情况。

  形成三者缺一不可的整体

  在本案中,终审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订立的原则,认为在诠释香港国安法时,法院可参考的外部材料(包括内地法律)的范围较上诉法院认为的狭窄,并认为人大常委会在起草香港国安法时确立的“着力处理好该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相容和互补关系”的工作原则,只适用于衔接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及香港国安法,并不适用于衔接采用相同或类似文字,但与国家安全无关的其他全国性法律。

  终审法院对于参考内地法律以诠释香港国安法的审慎态度固然值得尊重和理解。毕竟内地法律是外部材料,并非香港国安法或香港法律的一部分,过分依赖内地法律以诠释香港国安法条文,可能不符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解释原则,造成条文的不稳定性和削弱其可预测性,不利于香港国安法的实践。

  从人大常委会在起草香港国安法确立的工作原则可以看出,香港国安法、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和香港本地国家安全法律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的整体。香港国安法既是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也是香港本地国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者不能或缺的桥梁。若法院在诠释香港国安法时排除相关的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只把香港国安法的诠释方法限制于香港普通法的拘束衣(straight jacket)中,就可能无法形成香港国安法的正确理解,同样不利于该法的实践。

  然而,终审法院并未在判词中阐述何谓“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从判词中的上文下理可以了解到,终审法院认为律政司呈交的《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中有关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只说明内地《刑法》的某些量刑条款与香港国安法的量刑条款采用相同或类似文字。但是,由于该等量刑条款并非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法院并不应该单以内地《刑法》与香港国安法采用相同或类似字眼,而贸然参考内地《刑法》以诠释香港国安法。

  法院应完整理解内地法律

  但事实上,学界早前对内地《刑法》与香港国安法进行了大量的对比研究。以吕世瑜被控的煽动国家分裂罪为例,相关条文即香港国安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罪行要素可以追溯至《刑法》第103条,但基于香港的特殊情况而在《刑法》的基础上加上特别适用于香港的细节规定。同理,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在《刑法》或《反恐怖主义法》中找到相应的条文,而香港国安法亦同样在有关条文的基础上,加入适用于香港特殊情况的规定。故此,《刑法》的量刑条款,亦有可能由于它们适用于《刑法》和《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罪行,而构成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并非单纯只是具有与香港国安法相同或类似字眼的条文。

  虽然终审法院认可了香港法院在诠释香港国安法时可参考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原则,但它却没有进一步探索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定义,也没有深入分析《刑法》和《反恐怖主义法》,进而讨论这两部法律当中某些条文会否属于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一部分,而应该作为诠释香港国安法时应该考虑的外部材料。

  终审法院对于内地法律的不完整理解,不但窒碍了法律界对香港国安法的全面准确理解,更不利于香港国安法与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之间的衔接、相容和互补关系。故此长远而言,还需要继续研究如何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以及处理好该法与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之间的关系。

  香港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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