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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精准有效立法 尽快完成宪制责任\梁美芬

2024-01-31 04:02: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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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展开咨询。其实从2003年开始,23条立法在社会上已经有20多年的充分讨论,现在只是进入真正的立法阶段,精准有效审理条文工作乃立法会及政府当前重要职责。

  23条的条文中,最重要的字眼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为什么中央将这个权力下放给香港?除了给香港特区这个宪制责任外,更表明中央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特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应好好珍惜。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唯一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区,拥有独特的司法制度。让香港自行立法,有利于让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环境去制定相关法律,并更好融合普通法法例传统。

  早一日立法便少一日风险

  纵观世界古今,不管是英美,还是澳洲、新加坡等地,国家安全立法权力全都由中央政府牢牢掌握,从未出现过将国安法下放到地方政府的情况。英国法律明确将“国家安全”列为中央“保留事项”,属于中央立法权力范畴;美国《国家安全法》等重要国家安全立法均为联邦法律,这些都可以看出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中央政府事权。而美国从建国初期就重视推进国家安全立法,经过两百多年各领域重要国安法律超过20部;英国在新实施的国安法中更是严苛,任何被认为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否涉及政治活动,都可能触犯法律;并赋予警方极大的权力,只要有“合理理由”,便可以行使搜查权力,禁止疑犯离开住所,并且禁止使用电脑、手机而毋须事先获得法庭授权。

  23条立法纯属中国内政,不容外部势力有任何干涉。香港特区获中央授权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让香港特区融合自己的普通法体制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实际情况,去订立维护国安的法例,乃是世界先例。

  过去多年以来,23条立法一直被别有用心的人“妖魔化”、抹黑攻击,导致香港一直未能完成这一重要的宪制责任。如今香港已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更要好好珍惜23条立法的机会,尽快完成这个拖延已久的宪制责任。

  2003年,特区政府未能完成23条立法,除了因为反中乱港势力的抹黑攻击外,当时市民对国家安全亦相对陌生,但经历了2019黑暴之后,市民深深明白先有国安,后有家安,不然香港会变成“无掩鸡笼”,永无宁日。经过了这样的社会动乱之后,香港社会也形成了要尽快完成23条立法,才可以全心全意、集中精力去拚经济及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共识。早一日解决,便早一日没有后顾之忧。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订明,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就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及道德,政府可以制定法例作出必要限制。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如《香港人权法案》充分保障了香港市民的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但是大部分的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清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郭荣铿及其他人 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另一人”及“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的判词中,终审法院清楚指出:“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可见权利和自由必须规定在合法的边界里,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在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对他人权利时而受到限制。

  有效保障港人自由权利

  23条立法更是提供机制有效落实和执行国安法和完善本地相关法例,包括完善执法机制及完善诉讼程序等,和香港国安法紧密衔接,兼容互补,有效打造国家安全体系,做到保障人权、守护法治。我们要知道,法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人避免犯法,边界模糊的法律反而更容易让人误堕法网,而清晰的法律条文其实是为香港市民打造了一个安全网。23条立法只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目的其实是保护了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安全。任何人只要奉公守法,便无需担心会受到国安法的制裁。

  23条立法已酝酿了20多年,可以说20多年来的每一天都是咨询期。一个本应早早完成的宪制责任在别有用心的外部势力抹黑下一拖再拖,成为一块“烫手山芋”。今天,香港终于要完成这个本应早已完成的宪制责任。我们不仅要立法,还要充满自信地立法,上下一心,团结一致向国际社会说好“一国两制”及香港故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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