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对23条立法的疑虑 系列之一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咨询正式展开,主流民意支持早日完成立法工作,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但也有一些人对具体立法建议抱有不同意见甚至是疑虑。例如,有人在接受访问时认为,“境外干预罪”字眼含糊、范围太大,担心会影响正常商业行为。这类意见并没有真正了解立法建议,恰恰相反的是,“境外干预罪”定义清晰,针对的只是“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所带来五种效果,包括干预选举、影响立法会和法院履行职能等,没有一项会对正常的商业运作带来影响,“误堕法网”之说不过是“杞人忧天”。
首先,23条所要求香港特区立法禁止的七项罪行中,包括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如果参照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可设立“境外影响力登记制度”(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但这种制度未必适合香港。
正因如此,咨询文件强调,会顾及香港公众及在香港生活、营商或投资的外国社群对特区政府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关注,保持香港特区独特的优势和地位,无碍正当的国际交流活动继续在香港特区顺利进行。因此,特区政府采取的是范围更小、影响面更窄、更有针对性的做法,也即设立“境外干预”罪。这说明,23条立法在考虑的立法宗旨上,就是要维护香港的营商环境。
五种“干预效果”清晰明了
其次,根据具体的立法建议,所针对的只是“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带来的五种“干预效果”。包括:(i)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其他决定;(ii)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iii)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iv)影响法院履行职能;或(v)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中国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的关系。
上述五项“干预效果”,全涉及重大政治事项,并非任何一间普通商业机构所能触及的。试问一间经营进出口贸易的香港或外资企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会如何影响立法会、法院履行职责?又会如何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
再次,立法建议同时还明确定义了何谓“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所可能涵盖的具体情况。前者包括:参与某项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以其他方式主导的活动;代境外势力作出行为;在境外势力控制、监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行为。后者则包括: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对任何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摧毁或损毁,或威胁摧毁或损毁任何人的财产;使任何人精神受创伤或过分受压;作出任何犯罪行为等。
上述情况涉及三个核心元素:配合、境外势力、不当手段,要入罪必须三者“缺一不可”。显而易见,任何一间本地或外地驻港商业机构,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绝不可能涉及上述具体情况的。更重要的,诸如威胁使用暴力、摧毁或损毁、造成财政上的损失等,这些“不当手段”即便没有23条、在现有法律之下也同样是犯罪行为。如果说这会影响正常商业行为,那么香港的商业机构是否早已受到影响?
罪成需三大元素“缺一不可”
由上可见,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中所建议的“外国干预罪”字眼绝不含糊,所涉及的范围不是“太广”而是“太窄”。事实上,相较于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如英国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澳洲的《2018年国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间谍活动及外国干预)法》,其“外国干预罪”都较香港更为严格。
有位法律“学者”在接受访问时称:“如果呼吁沽售港元导致部分人亏损是否违法?”其实,如果没有配合境外势力、没有造成法律上所列明的五种“干预效果”等因素,又岂会“误堕法网”?这样的疑虑根本是不必要的,是“自己吓自己”。
维护国家安全,不会影响香港的正常营商。事实上,自国安法2020年6月颁布实施至2023年12月,香港仅有285人因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被警方拘捕;被捕者中有172人及5间公司被检控,84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其中30人涉及国安法罪行。值得注意的是,这5间被检控公司并非普通的商业机构:3间为黎智英案涉及的《苹果日报》相关公司,另外两间分别为“立场新闻”“惩罚Mee”平台。
国安法实施至今没有一间正常经营的公司被检控,这不已充分说明了事实?
日前香港美国商会一项调查就显示,96%的会员认为过去12个月的业务表现一般至优秀。81%的受访者去年收入按年相比持平或有所增加。78%的受访者并无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将地区总部迁离香港;73%对香港法治有信心。这些数据都较以往呈现较大幅度的增加,已充分说明维护国家安全对香港营商环境有益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