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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外国势力抹黑撼动不了香港法治\陈凯文

2024-09-04 05:01: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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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停运的“立场新闻”、前总编辑钟沛权、时任署任总编辑林绍桐被控“串谋发布及覆製煽动刊物”罪,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一如所料,部分境外势力和政客在法庭作出裁决后立即跳出来说三道四。美国国务院声称,案件是“对媒体自由的直接攻击”,促请中央及特区政府确保基本法保障的权利。所谓“对中政策跨国议会联盟”的声明则指案件在没有陪审团下进行,表明香港已不再是一个奉行普通法的地区。前“港督”彭定康则呼吁国际社会必须继续关注香港新闻自由云云。

  很明显,这些抹黑言论是在故意混淆视听。先说新闻自由,部分人虽视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有明确差异,后者通常是指发表主观的个人看法,前者则是侦查和报道事实真相的权利。纵观这宗案件,11篇被裁定具煽动意图的文章,都是涉及发表个人意见的评论和访问,而非单纯的报道,而控方呈上的唯一一篇报道文章,法官裁定不具煽动性。换言之,案件跟新闻报道,基本上并无直接关系,即是跟新闻自由并不沾边。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说,案件涉及人物专访。先不说受访者的意见可否算作新闻,不论新闻自由还是言论自由,其实从来都不是毫无限制。《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三款便订明,发表自由之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订明,《公约》在香港适用的条款继续有效,上述《公约》条文赋权缔约方可立法保障国家安全,自然可被视为原有及现行国安法例禁止发布煽动刊物的宪制和国际法基础。部分境外势力及政客为了其反华的政治目的,将法院依法审判案件,诬称为不符合基本法相关规定,根本是想透过故意歪曲新闻自由的法律定义,以此为其扶植的乱港傀儡撑腰,妄图将香港变成煽惑他人反中乱港的文宣基地。

  有人质疑案件反映法例的红线模糊,对传媒工作者带来所谓的“寒蝉效应”,这是危言耸听。事实上,法例清楚订明豁免条款,任何人指出现有制度、宪制秩序,或政府施政的问题,其目的乃是加以完善,或劝说他人以合法手段改变中央或特区政府依法制定的事项,或指出特区不同阶层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并以消除那些敌意为目的,其作为、文字或刊物便不被视为煽动性。

  至于有境外势力以案件在没陪审团下审讯,污蔑香港不再奉行普通法,更是指鹿为马。事实上,普通法与大陆法的最大分别,在于前者奉行遵从先例原则,过往的判词将构成案例法,对未来的判决具法律约束力,本案判词亦有引用过往案例,并严格遵守举证责任在控方及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足见香港仍坚守普通法制度。另一方面,不论英国还是香港,都不是所有刑事案件设有陪审团。

  至于香港的法院,只有高等法院设有陪审团,意味着跟危害国安无关的一般刑事案件,亦有机会在其初审或上诉不设上诉庭。至于涉及危害国家的案例,部分奉行普通法的国家,如英国、澳洲、新西兰等,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严重案件时,亦不设陪审团。若刑事案件不设陪审团,便是所谓不奉行普通法,英国岂不是废弃普通法制度良久乎?

  最后但是不得不说,彭定康欲借“立场新闻”案,怂使其国家制裁香港特区政府官员,这不但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更是意图向特区官员施压,诱使对方向法庭进行政治干预,涉嫌妨碍香港司法公正。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彭定康不过是妄图透过歪曲新闻自由的定义,借机干涉香港事务。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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