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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负责任传媒绝不应公然美化罪犯\方靖之

2024-11-23 05:01: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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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颠覆政权案”日前判刑,45名被告当中的“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囚10年,其余被告判刑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

  “35+颠覆政权案”本质上是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颠覆政权行动,通过瘫痪立法会以达到颠覆夺权目的,这样的行为怎可能如一些被告所说是基本法所容许?法庭的判决表明被告已经干犯了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其行为是犯法,被告们都是戴罪之身,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然而,一些媒体或因为自身的政治立场,或因为其他目的,对于“35+颠覆政权案”报道立场极为偏颇,故意营造悲情,将违法行为说成是“争取民主”,把险恶用心的罪犯美化为“英雄”,这是严重违反传媒操守和道德。

  传媒有立场不足为奇,但在报道上必须客观中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需要紧守底线。香港是法治社会,法治就是香港的底线,犯法就是犯法,更何况是意图颠覆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行为?负责任的传媒怎能同情甚至视之作“英雄事迹”,对于煽动参与违法行为的罪犯,怎可能美化为“英雄”?这样的传媒操守何在、底线何在?

  荒谬地营造罪犯“英雄人设”

  法庭对于“35+颠覆政权案”的判决,独立专业,没有因为外部势力的干预施压而退让,裁决专业公正合理,充分彰显香港法庭的司法独立。案件审理长逾一百天,其间控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而辩方亦有充足的机会辩护。整个聆讯过程公开、透明、公正,法庭最终的判决亦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定罪与量刑理由充分,充分体现出普通法的原则,既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亦捍卫了香港的法治精神,真正体现香港的司法优势。

  固然,对于判决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看法,但令人侧目的是,在报道“35+颠覆政权案”时一些媒体却立场先行,阴阳怪气,这体现在对于案中被告和行为的偏颇报道上,例如在报道判决时故意用上市民“冒雨旁听”,泪眼婆娑以至呼天抢地的照片,仿佛案中的被告是受到莫大的冤情,但其实这些主要是“反对派”支持者,并非什么普通市民。

  在报道的行文之间,一些传媒更故意制造悲情,夸大判刑,强调法庭拒绝接纳有关罪行“不会实现”而减刑,意指法庭判罚并没有理据。法庭判决是重判或轻判各有看法,但法官在判词中亦已经清楚列出量刑依据,一切有根有据,一些传媒在报道时故意制造所谓“重判”的观感,显然是有意挑拨,居心不良。

  案中涉案共有47人,在16名不认罪被告中,经审讯后其中14人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连同早前已认罪的31人,案中共45人罪成;余下两人刘伟聪及李予信,基于定罪门槛而脱罪,律政司正就刘伟聪的裁决提出上诉。这说明涉案人士已经被明确定罪,违反了香港国安法,其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是罪有应得,他们的身份是国安犯、颠覆犯。然而,一些传媒却因为立场原因,在报道中不但同情这些犯人,更将罪犯美化成“英雄”、“民主斗士”,将他们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当成是“英雄事迹”,借此否定法庭判决。这等如是对犯法行为、对罪犯的肯定和宣扬,严重违背了传媒的操守和良知。

  走《苹果》老路害人害己

  所有负责任的传媒机构对于涉及公共秩序、恐怖活动以至犯罪事件的报道都有严格规范,关键是必须依法办事,不能美化或宣扬任何犯罪行为,更不应对罪犯存有同情,甚至利用报道公器私用以表达自身的政治诉求。香港电台的《编辑政策及流程》亦明确提到:“在报道有关逃犯、疑犯及已被定罪的人,包括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人(例如利用媒体煽动他人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罪行的人),以及制作相关节目时需小心谨慎。”这是传媒人应有的表现,可惜一些媒体在处理“35+颠覆政权案”明显缺乏这样的操守。

  早前网上短片《鸟笼》,就以一名传媒新人的经历,讽刺一些报章如《苹果日报》,其所谓的“编采自主”,不过是“鸟笼自主”,是有政治前提的自主,由黎智英下指示设定《苹果》基本立场,就像设下一个“鸟笼”,采编人员在“鸟笼”内有一定自由,但不可以跳出这个框架。而《苹果》更成为一些人煽动“抗争”暴乱,撕裂对立社会,对青年散播违法歪理的政治工具。

  《苹果》的操作就是不断美化违法行为,不断对罪犯歌功颂德,塑造成英雄,以此煽动更多青年参与其违法行为。虽然《苹果》已经倒闭,黎智英也被捕了,但这些媒体歪风是否完全清除,也不见得。《苹果》殷鉴不远,其教训值得社会各界警惕,特别是一些传媒机构更不要走上《苹果》的老路,最终害人害己。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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