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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香港国安法的制度创新\毕雁英

2025-06-12 05:01: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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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对其在30多年前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设计进行的必要补充,从宪制层面完善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国安法在治理逻辑、制度体系、机制设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体现了鲜明创新性。

  第一,明确了继续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实施中央对香港特区全面管治权的原则与决心。在香港回归后,一部分人在理解“一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区的治理权限方面存在偏颇,部分“港独”分子甚至将“一国两制”曲解为“一国两治”。香港国安法的制定,用法治的方式,纠正了错误的国家观,明确了单一制主权国家内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香港国安法,丰富完善了“一国两制”宪制体系,以法治方式捍卫了国家安全。

  第二,澄清了维护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在“一国”与“两制”关系中的定位。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有关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中央的根本责任意味着对涉港国家安全负有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和全面责任,香港的宪制责任意味着特区所有公权力机关都承担有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活动的职责,香港居民亦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义务。

  明确总体国安观的指导地位

  第三,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安工作中的指导性地位。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思想,系统、完整地构建了一套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原则和方法。香港国安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关于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组织机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指导下,香港国安法统筹兼顾了香港的发展与国家安全问题,既注重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也明确保障了香港居民合法权利;既预防、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对非传统安全领域事项,包括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作出了初步规定;既维护了内部安全稳定,也遏制了外部干预。

  第四,明确了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的运行逻辑。依据香港国安法,中央在香港特区设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其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此运行逻辑,确保了国安委在香港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定职责时,享有免于被不当干扰的最终决定权。

  确立“爱国者治港”制度基础

  第五,确立了“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础。通过对宣誓效忠义务的规定,香港国安法将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排除在公职人员范围之外,确立了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则,遏制了反中乱港分子与外国势力策动“颜色革命”的企图。香港国安法与新选举制度的双重保障机制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奠定了基础,重构了香港的政治新生态与管治新格局。

  第六,创新构建了一套维护国家安全的组织体系。香港国安法突破思维惯性局限,创造性地在香港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双执行机制,并构建了有机的程序衔接机制。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代表中央政府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在国安委中设立由中央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在尊重香港特区司法独立权的前提下,香港国安法在香港特区政府中建立了一套并行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七,明确规定了香港国安法的域外管辖权。香港国安法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法律的域外效力,任何人在香港或香港之外实施该法规定的四类犯罪行为,均适用该法。此项保护性管辖原则的确立,凸显了香港国安法的广泛覆盖面和有效制裁力,亦为我国修订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镜鉴。

  香港国安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创新性地处理了多元复杂的国家安全重大问题,对维护香港社会稳定、保障香港长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使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

  (小题为编者所加)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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