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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国歌法》立法不容蓄意阻挠

2019-01-16 03:17:40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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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歌法》在香港的立法,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焦点。《国歌条例草案》已经刊宪,将於1月23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这标志着《国歌法》在港立法已经进入法定程序。国歌、国旗、国徽都是国家的主要象征。《国歌法》和《国旗国徽法》的立法原意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这本来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在本港,却有人拿“影响港人生活”“收窄港人自由”说事,更有某些“尊贵议员”放言,欲阻止立法会通过《国歌条例草案》。实在令人不齿!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不是无主之地、不是法外之城,更不是某些殖民者的领地,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做好宪法、基本法与香港本地法律之间的衔接工作,根据《国歌法》的原则要求、结合香港实际,制定《国歌条例》是必须完成的法律程序,是法理所在、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不容蓄意阻挠!

《国歌法》立法是基本法的题中要义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的法治基础是什麼?是宪法和基本法。基本法允许香港的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但有个前提:与“一国”方针有衝突的法律必须变!

基本法《附件三》规定,十项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其中第一项为《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国歌法》。这表明,《国歌法》是一项全国性法律,内地必须实施,香港也要实施。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考虑到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内地不同,《国歌法》在香港的实施不能照搬内地。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特区政府通过本地立法,确保《国歌法》在香港实施。正是基於这一法理逻辑,特区政府制订《国歌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以此完成基本法与香港法律之间的衔接工作。

由此可见,推动《国歌法》立法工作并非“政治考虑”,也不是要“压制港人”,而是基本法的题中要义,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的宪制责任和应有之举。

尊重国歌是基本的政治伦理

国歌、国旗、国徽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象征,任何一位公民都必须尊重本国的国歌、国旗、国徽,立法会议员尊重国歌更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本港的某些立法会议员找出种种理由,试图阻止《国歌条例》通过,严重违背政治伦理,令人怀疑其是否适合担任议员。

我们不妨梳理一下立法会议员的存在逻辑。议员之所以成为议员,源於有立法会,让议员在这裏为民代言。香港之所以有立法会,源於基本法规定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的建制架构,赋予了立法会诸多权力。香港之所以要确立三权相互制衡的建制架构,源於“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大原则。这个大原则的第一个关键词是“一国”。这其中有个核心的问题:香港居民必须认同“一国”的大原则。只有认同“一国”,中央才允许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保持原有的法律体系基本不变、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不变。如果连“一国”都不认同了,“两制”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尊重国歌、国旗、国徽,就是认同和尊重“一国”原则。在公开场合“嘘国歌”、“倒插国旗”、撑黄伞、在国歌歌词中加进粗口等行为,显然属於不尊重国家、不认同“一国”的做法,必须受到法律惩处!

作为一个普通人,要讲道德伦理,要守住做人的本分。作为政治人物,除了要讲道德伦理之外,还要讲政治伦理。如果政治人物不讲政治伦理,那就失去了从事政治活动的“本钱”,是不合格的。《国歌条例草案》规定,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各级法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在宣誓就职时必须奏唱国歌;在国庆、特区成立周年、全港性运动会等重大节庆典礼和场合上必须奏唱;中小学应在开学礼升旗仪式上奏唱,并须向学生讲解歌词内容。这正是基於政治伦理做出的规定,合情,合理,合法。

心中有鬼才会感到“恐惧”

《国歌条例草案》刊宪之后,有反对派议员公开表示反对。有人称,立法会宣誓前奏唱国歌,或成为取消议员资格(DQ)的新藉口;有人称,若条例草案清楚订明适用範围,可减少争议以及市民误堕法网的机会;有人称,会在法案委员会提出修正案,删除有关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时要播国歌的要求。更有反对派议员表示,感到“有压力”和“恐惧”。

心中有鬼,才会恐惧。若真心爱国爱港,真心认同“一国”原则,堂堂正正,光明磊落,有什麼恐惧的?所谓“不小心唱走音”等情况会误堕法网,更是荒谬!《国歌条例》并非规定任何人必须唱国歌,而是不可侮辱国歌。同时,对於政治人物来说,在特殊的场合必须按照规定唱国歌,否则,将失去从事政治活动的资格。比如,在立法会议员就任宣誓仪式上,若有议员有意缺席奏国歌环节,只会触及《宣誓及声明条例》,将被裁定为宣誓无效,将会被依法取消议员资格,这就是说违法必究;又如,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五万元罚款及监禁三年;国歌不得用於商标或商业广告,一经定罪,可处五万元罚款;国歌不得用於私人丧事活动、公众场所的背景音乐或行政长官规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场合,一经定罪,可处五千元罚款。我们看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还是欧盟国家,还是我们周边国家的日本、韩国,对於尊重国歌,都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和规定。有些国家对於侮辱和不尊重国歌,甚至可以以刑事罪追究,以维护国家至高无上的尊严。一直把西方国家法规、道义挂在嘴上的反对派议员,难道视若无睹?试问:如果反对派心中无鬼,不想触犯相关规定,“压力”何来?“恐惧”何在?

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已经回归祖国21年,但宪法、基本法与香港本地法律之间的衔接仍然存在诸多空白点。香港市民必须认识到,这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硬伤”,我们必须以务实的作风,从一点一滴做起,消除法律“空白点”,让那些试图破坏“一国”原则的人没有空子可钻,为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更加坚固和贴地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港区上海市政协常委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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