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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九丑”全部罪成给香港社会的深刻启示

2019-04-10 03:17:23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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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近五个月的审理,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昨日对非法“佔中”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以及陈淑莊、邵家臻、张秀贤、锺耀华、黄浩铭、李永达九人做出判决,九人全部获罪。其中五人的“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和“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两项罪名成立。法庭在听取案犯求情后,将择期宣布判决结果。

“佔中九丑”乱港祸民,荼毒青年,撕裂社会,衝击香港法治基础,破坏“一国两制”,给香港社会造成“短痛”“长痛”兼有,“外伤”“内伤”明显。四年多来,香港市民早已期盼对非法“佔中”的嫌犯作出公正判决,以彰显香港的法治精神。

法院昨天的判决虽然来得较晚,但正义终未缺席。

公正的裁决,令740多万港人对法治精神更加坚信,对香港的未来更有信心。“佔中九丑”全部罪成的判决,也给本港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深刻启示。

违法必须付出代价

2014年9月28日,以戴耀廷等为首的乱港分子,在外国势力及乱港传媒配合下,发动长达79日的违法“佔中”,道路堵塞,社会撕裂,受误导的示威者以争取所谓“真普选”为名,衝击政府管治、侮辱攻击警察。“佔中三丑”当初信誓旦旦的“爱与和平”变成了“恨与暴乱”。

有专家估算,非法“佔中”令香港每日损失16亿港元,而首六天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守估计就达3500亿港元。以“佔中”发生后的星期一及星期二两日股市为例,共跌745点,而恒生指数每跌一点,相当於名义财富消失10亿港元,恒指两日帐面财富蒸发7000多亿港元;即使考虑到股市易有波动,将蒸发金额减半。

此后,“佔中”亦令香港经济发展减慢0.1%,推算香港未来30年将损失一万亿港元。更为严重的是,非法“佔中”之前,从未有人敢公开发表“港独”言论;非法“佔中”之后,“港独”势力浮出水面,并由戴耀廷等人穿针引线,与“台独”等“五独”合流,共谋分裂国家;更有多个“港产汉奸”游说美国政界人士,请求美国政府干涉香港事务。非法“佔中”的后遗症触目惊心,而各种损失最终都由全体港人买单。

损失如此巨大,作为非法“佔中”的始作俑者,难道可以不付出代价吗?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法,都须承担责任。戴耀廷等人鼓动学生非法“佔中”时,一再灌输歪理邪说。比如:“公民抗命”,只要这“使命”是群体的,就不用承担责任;又比如:“违法达义”,只要“义”是“公义”,就不违法。如此给学生洗脑,培养了一帮目无法律、目无国家的所谓“勇武之士”,横衝直撞,肆意妄为,祸乱香港。

戴耀廷等人的歪理邪说严重背离法治精神,公民的言行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是由他们说了算,而是法院的判决说了算。宪法和基本法构成了香港的法治基础,行政、立法、司法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构成了维护法治基础的体制机制,法院依法判决,有理有据,彰显公义。“佔中九丑”罪有应得!这也应了我们国家老祖宗的一句古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没到;时候已到,一切都报”。

法院的判决提醒人们:违法必须付出代价!歪理邪说终被打回原形!

自由并非绝对

法院裁定:黄浩铭“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两项罪名成立,李永达“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名成立。

判决书指,黄浩铭当日呼籲的“佔领”範围广泛,有意图无限期佔领分域码头街,该处是连结金鐘及湾仔的重要道路,煽惑他人佔领分域码头街,可严重妨碍交通及造成不便,超越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权利的合理範围。法官指於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黄浩铭“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两项罪名成立。

判决书还指,李永达当日呼籲的“佔领”範围广泛,他呼籲众人佔领夏慤道六条行车线,而有关行车线是连接湾仔、金鐘及中环的主要道路,他亦有意图无限期佔领道路。而李永达当天的煽惑行为已被警方清楚录下影片,法官认为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李永达“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名成立。

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拥有集会遊行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非法“佔中”与其他遊行示威最大区别是,长时间影响其他人权利。当一部分人的所谓“自由”,妨碍了另一部分人的自由,这些言行便不再是一种自由。给“自由”设置边界,肯定是“国际惯例”。

“佔中九丑”中有的贵为大学教授、宗教界知名人士,有的还是立法会议员,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他们却故意怂慂学生超越遊行的範围,鼓励学生製造暴力衝突,使事态不断升级。其主观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客观事实也是有证可查的。

对“佔中九丑”罪名的判决提醒人们:自由并非绝对!你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法治基础不容挑战

香港开埠百余年的漫长历程中,在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交往中,逐步形成了法治精神,并被港人视为核心价值,这是香港的宝贵财富。这并非英国人的恩赐,而是作为一个港口城市,贸易是主业,香港要与世界各地的各色人等做生意,必须依靠法律来约束言行、维护契约、化解风险。是香港的城市特质所决定的。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如何构建法治基础?当初制定香港基本法时,中央充分考虑香港实情、尊重港人意愿、珍视香港的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牴触者外,採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牴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牴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简而言之,就是凡是与“一国两制”方针不牴触的原有法律,继续施行。

而全国性法律仅有六部在香港施行。分别是《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於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些法律都是涉及国家主权、体现“一国”原则的。所以说,回归以后,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法治基础。这个基础是绝对不能动摇的。

四年多前的非法“佔中”,以及延续了“佔中”基因的“旺角暴乱”“梁游宣誓事件”“香港民族党事件”,使得“港独”势力在香港大行其道,严重触犯了底线。这一系列严重违宪违法事件,就是在挑战香港的法治基础。对此,岂能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对“佔中九丑”罪名的判决提醒人们:“港独”没有任何空间,香港的法治基础不容挑战!

法院裁定“佔中九丑”罪名成立,这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维护香港法治精神的标志性事件,也是香港法治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留给香港社会深入思考的空间很大。多少年后,当全港市民回过头来再看,将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此事之於香港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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