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点击香江 > 正文

点击香江 | “港区国安法”怎样尽快在港落地

2020-05-26 04:23:32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们二十四日在全国政协礼堂外合照

前天,“港独”以及一批反对派政客打着“反国安法”的旗号,由非法遊行聚集,发展到疯狂破坏,公然打出“港独”标语,肆意堵路、打砸、纵火,破坏公共设施,围殴无辜市民,黑暴阴云再次笼罩香港。消息传到北京,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们异常愤怒。委员们普遍认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尊重保障人权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港制定“国安法”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昨天,中央媒体和大会简报,都报道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两会”团组,审议“港区国安法”时指出,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举,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意义重大,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委员们的讨论的重点,已从“该不该立法?”转向“怎样尽快让国安法在港落地?”许多委员认为,“港独”势力已经意识到末日来临,必然要拚死一博,包括向外国势力乞援,加剧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剿”,香港社会各界应团结一心,推动国安法在港落实。

国安法教育不可或缺

反中乱港势力近日大肆抹黑“港区国安法”,声称此法出台,“一国两制”必死,港人将失去自由,任何人只要骂几句共产党,就会被投入牢狱。

许多委员认为,作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有责任向市民宣讲“港区国安法”。宣讲的重点有两个:一是立法依据。二是利害关係。

吴良好常委说,维护国家安全原本就是中央的事权,任何国家也是如此。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出於对香港的信任,中央授权香港立法,并不等於中央完全放弃了立法的权力。

黄楚标委员补充说,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措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说的是“应该”,而不是“必须”或“只能”由香港特区立法,可见没有排他性。江达可委员指出,在香港特区没有能力立法、且国家安全出现巨大风险时,从国家层面立法,在香港颁布实施,完全合乎基本法的规定。

说到利害关係,不少委员认为,这针对的只是极少数叛国、乱港分子,对绝大多数百姓来说不仅不会受到限制,各项权利在安全环境下反而能得到更好行使。朱李月华委员说:“这部法律应该是一部杀毒软件,帮助香港对乱象进行消毒。”

特区须积极配合立法工作

委员们注意到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发表声明,表示政府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成立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在讨论中,梁亮胜委员认为,立法工作是一项难度系数颇高的“技术活”,人大审议通过《决定》后,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香港现时行普通法,内地是大陆法,“港区国安法”应该以普通法的观念制订,才能在香港具体落实。

胡汉清委员说,香港法官对普通法非常熟悉,对大陆法相对陌生。立法涉及到罚则、标準等内容,一定要具体而明确,自由裁量权不宜太大,否则将来法官很难以处理。周春龄委员提出,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在立法过程中提供协助,让这部法律既能体现立法原则,又能落地落实。

杨健委员在讨论时指出,政协委员要有的放矢凝聚共识,主动作为,求同存异、聚同化异,想方设法凝聚共识。

本人也在讨论时也说道,“一国两制”原本就是一大创举,当年制定基本法遇到的难题更多,制定“港区国安法”不会比制定基本法更难。

严格执法是关键

“港区国安法”已经颁布,由谁来执法?委员们普遍认为,中央还是希望香港纪律部队执法,但考虑到“二十三条立法”久拖不决的“前车之鉴”,中央仍会留有余地,“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机构。

朱铭泉委员认为,中央在港设立机构,与香港纪律部队负责执法并不矛盾。黄锦辉委员说,中央派驻香港的机构可以负责国安教育宣传、情报及资料收集,执法工作仍由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及落实。

大家注意到,24日晚至25日上午,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及其辖下的警务处、惩教署、海关、入境事务处、消防处五大纪律部队接连发声,全力支持全国人大涉港国家安全立法。对此,许多委员认为,在过去近一年的持续暴乱中,香港纪律部队经受住了考验,特别是香港警队,忍辱负重,用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像一道坚固的防波堤,牢牢守住了最后防线,实在不易!未来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相信香港的纪律部队一定担当重任,不辱使命。

公职人员不能立场模糊

在香港,当暴徒侮辱国徽国旗时,有少数公务人员态度暧昧、立场模糊,甚至有公务员暗中支持暴力活动,参与极端组织的联署,至於立法会某些反对派议员,更是为暴徒作保护伞,并公开美化暴力。

黄少康委员说,公职人员的堕落,是香港最大的悲哀。“港区国家安全法”一经颁布实施,公职人员必须带头遵守,绝对没有“模糊地带”。董吴玲玲委员讲道,对於那些行为失当的公务员,特区政府须问责。对於涉嫌“行为失当”的立法会议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确实是这样,“港区国安法”既是悬在“港独”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也是矫正公务人员行为的“指针”。

(全国“两会”委员手记之六)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