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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 | “四个最大程度”彰显“一国两制”核心要义

2020-06-22 04:23:47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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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日前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前天傍晚,新华社全文播发“说明”后,两天来,香港各界热议《草案》,普遍认同其具有“四个最大程度”的基本特征: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程度保障人权,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的特点,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一国”与“两制”不是并列的,“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草案》“四个最大程度”的基本特征,真正彰显了“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激发起广大市民对“一国两制”更大信心。

国家安全事权绝大部分授予香港

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无论是在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是这样。以美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做法为例,执行的法律是美国国会制订的国家安全法等联邦法律,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提起诉讼的是联邦检察官,负责审判的是联邦法院。整个过程中,各个州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只负责配合。

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安法不同,从统筹、到执法、检控、审判,都是以香港特区为主体。《草案》明确了香港特区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行政长官任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由警务处等部门负责执法,由律政司负责检控,由香港的法官负责案件审理。这完全不像此前某些人谣传的那样,执法、检控、审判都要由中央派驻香港的机构来完成。这说明,中央充分信任香港,充分尊重“两制”差异,充分发挥特区的作用,遵循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中央“兜底”“补缺”作用非常明显

众所周知,此次国安立法是在“修例风波”造成香港持续暴乱的背景下进行的,不少人猜测中央将收回涉及国家安全的大部分权力;但事实证明,不仅此次国安立法后,特区依据基本法二十三条自行立法的权力仍然保留;而且,立法工作也没有因为内部势力的折腾和外部势力的干涉而被打乱思路、丧失冷静,国家安全方面绝大部分工作,由特区去完成,绝大多数案件都交给特区去办理,中央的“信任”没有半点折扣和退步。

把中央事权授予香港特区的同时,人们注意到,《草案》突出了中央的“兜底”“补缺”作用,从国家和特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在驻港机构职责设定上,规定驻港国安公署主要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并保留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办理少数极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权力。可以看出,这实质上是做出了全方位“兜底”的制度安排。

在执法环节,对於某些“特定情形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能会出现特区执法和司法机构难以管辖、中央保留管辖的情况。这实际上采取了一个“加固措施”,应对香港“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况,中央也是起“兜底”“补缺”作用。

在审判环节,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这是遵循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长官的责任。基本法规定,特区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又是负责港区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这一条,可以确保国安法在香港特区实施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形,是从法律层面上为维护国家安全“兜底”的措施。

香港市民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国安立法会不会令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事实证明,这些担心是多余的。

《草案》规定港区国安立法遵循的法治原则,明确了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草案》还明确:“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这些原则都有助於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和自由。

同时,《草案》明确了港区国安法涉及的四种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四项罪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显然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无关。涉及其他犯罪的,仍然依照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处理。

从《草案》还可以看出,本次立法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的特点。比如,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和立法方式等方面都考虑到了香港社会的认受性。这同样体现了对香港居民权利的尊重。整部《草案》“四个最大程度”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国两制”架构下,完完全全确保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大法。

“补缺”不包揽,“加固”不限制;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细读《草案》,“四个最大程度”入心入脑、充分显现,“一国两制”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赫然眼前!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注:《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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