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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 | 香港履行国安法主体责任须强化三个意识

2020-07-10 04:23:54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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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按照这一原则,该法将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绝大部分事权授予香港,中央主要发挥“兜底”的作用,这从法律上明确了香港应履行国安法的主体责任。

让香港履行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这是对香港特区的信任和依靠,也是对香港特区的考验。如何履行好主体责任?在笔者看来,无论是香港特区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应强化三个意识。

“以基本法为本”的意识

法治是香港引以为傲的核心价值,但“法治核心价值”的主要内涵是什麼?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在经历了“佔中”“旺暴”“修例风波”之后,我们应该明确:“法治核心价值”的主要内涵应该是“以基本法为本”的意识。香港履行国安法主体责任,必须强化“以基本法为本”的意识。理由有二:

其一,香港的所有法律都源於基本法。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是香港所有法律之“母”。也许有人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香港现行的许多法律是港英时代就实施的,与基本法无关。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香港的历史从1997年7月1日起翻开新的一页,“新旧之别”是由基本法界定的。港英时代的法律能不能继续实施?由基本法说了算。基本法允许保留的法律,才能保留;基本法规定废止的法律,必须废止;基本法规定增加的法律,必须增加。如果抛开基本法讲“法治核心价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其二,香港国安法是基本法的延续和补充。基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涉及国家安全的7种犯罪行为。然而,香港至今没有履行这一宪制责任,且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在香港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禁止危及国家安全的4种犯罪行为。这就说明,香港国安法是为落实基本法而制定的,是基本法的延续和补充,两部法律同为一体。因此,落实香港国安法也属於落实基本法的範畴,如果抛开香港国安法讲“法治核心价值”同样没有意义。

“家国一体”的意识

家与国本为一体,香港与内地虽有“两制”之别,但在维护国家安全上却没有区别。履行国安法的主体责任,香港民众必须有“家国一体”的意识,因此,某些人的错误看法必须纠正。

其一,“国家安全与香港关係不大”的错误观点必须纠正。某些人认为,国家安全是内地的事情,香港虽有涉及,但无关紧要。持这种看法的人,没有看到“港独”势力的严重危害。所谓“光复香港”,是要“光复”到哪个时期?显然是英国人统治香港的时期。所谓“时代革命”,是要“革”谁的“命”?显然是颠覆香港特区现有的政治架构,甚至颠覆国家政权。持这种看法的人,也没有看到外国势力插手香港事务的严重危害。乱港头目公开宣称香港的遊行示威是“为美国而战”,美国政客公开宣称香港暴乱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裏应外合,配合默契。这种以破坏国家安全的方式搞乱香港,直接导致经济衰退、民生困顿,难道与香港关係不大吗?

其二,“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国家关係不大”的错误观点必须纠正。某些人认为,香港的荣光是几代香港人打拚出来的,与国家没有多少关係。持这种看法的人,忽略了香港的成功在於发挥好了中西方之间“连接器”的作用。在西方全面封锁中国的年代,香港是内地连接少数西方国家的唯一通道;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香港是内资“走出去”、外资“引进来”的桥樑。如果没有内地旺盛的市场需求,香港不可能有今天的繁荣。此外,在亚洲金融风暴、沙士疫情、全球金融危机等危难关头,中央力挺香港,全国方方面面支持香港,最终化险为夷。国家的作用岂能等閒视之!

保障港人权利的意识

法律的价值在於实施。国家安全属於国家层面的事权,无论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是如此。如果由全部国家机关行使这项权力也无可厚非。但香港国安法把绝大部分事权授予香港,这也是保障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考虑。

比如,香港国安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试想,怎样才能把这一规定落实得更好?显然,香港方面对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理解得更为透彻,对普通法的特点把握得更为精準,在执法、检控、审判等环节更容易劃清“违法犯罪”与“权利自由”的界限。可以看出,立法的意图很明显,香港能做的事情,尽量让香港去做。香港做不了的,中央才来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在很短时间就得到了近300万香港居民的联署支持,如果减去750万总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撑国安法的人数其实已过半,这说明落实国安法是香港主流民意。从以上两个角度讲,香港履行国安法主体责任,必须强化保障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意识。

香港履行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是为了国家好,更是为了香港好,不能仅仅看成是为国家“打工”。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把主体责任落实好,令香港重回正轨,让东方之珠重放光芒。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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