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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当法官也在纵暴,香港还有公义吗?\屠海鸣

2020-09-08 04:23:2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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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同样是刑事恐吓,公众人物恐吓普通人,法庭裁决无罪;普通人恐吓公众人物,被法庭裁决有罪。案例如下:

  近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刑事恐吓记者一案判决,裁判官认为记者并不感到惊吓,判黎智英无罪。理由是:黎智英说“我实搞你”,不一定是恐吓,记者保持微笑,表明未受到惊吓。

  2013年9月,一退休汉对前立法会议员范国威说:“信唔信我打你吖嗱?”并举拳作势打范。法庭裁决该退休汉刑事恐吓罪成,判监三个月,缓刑一年。理由是:原告有否真受到惊吓并非重点,法庭必须保护任何人,尤其是公众人物不受威吓。

  一样案例,两种判决,再次刷新了人们对香港“司法独立”的认知,“司法独立”已沦为“司法独裁”!再看看那些获法庭批准保释的嫌犯成功逃离香港的事实吧,令人不得不忧虑:当法官也在纵暴,香港还有公义吗?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昨日表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香港中联办发言人昨日表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不等於“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独立”之名扩大司法权,架空行政主导体制。

  法官难道是黎智英的辩护律师吗?

  裁判官裁决黎智英无罪的主要理据如下:一是记者被黎智英指骂后仍然保持微笑,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记者实际上有被恐吓;二是黎智英说“我实搞你”,认为“搞”字有很多意思,不一定有恐吓之意;三是黎手指指向记者,只是代表认识对方,并无造成实质伤害;四是黎智英当时可能只是暂时不能控制情绪,形容是即时反应,未必有细心思考用字;五是不接纳事主是诚实和可依赖的证人,原因是事主回应盘问时态度迴避,而且要辩方多次提问后才回答律师问题。

  看了这五条理由,令人怀疑裁判官有没有搞错?你到底是法官,还是黎智英的辩护律师?这些理由牵强附会,令人质疑。

  其一,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面对恐吓的反应不尽相同。有的人面对恐吓,无畏无惧;有的人面对恐吓,失魂落魄。因为“保持微笑”,就判定“没有受到恐吓”,难以令人信服。

  其二,“搞”字固然有很多含义,但在特定场合、针对特定对象、辅以特定动作,其含义就已经确定。原告提供的视频真实地记录了当时的场景,难道不能定义黎智英所说的“搞”字是什麼含义吗?

  其三,黎智英口中说“搞”字,手指指向记者,显然是在恐吓对方,若说意思是“我认识你”,这简直是羞辱公众的智商!

  其四,请问裁判官大人:有几个刑事罪犯属於“把情绪控制好了才犯罪的”?除了个别“冷面杀手”,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属於“暂时不能控制情绪”。这岂能成为脱罪理由!

  其五,裁判官应该清楚,此案发生在三年前,当事人对三年前的一些细节记忆模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岂能以此判定为“不诚实”?

  “放生”暴徒岂有司法公正可言?

  “警察拉人,法院放人”已成为香港的一个独特现象,也是香港动乱不止的深层次原因。在香港,某些裁判官“放生”暴徒已经到了毫无底线的地步。

  裁判官何俊尧接手“真枪案”批准疑犯保释。去年12月8日,警方在湾仔等地检获大批枪械和违禁武器,拘捕“屠龙小队”张俊富,何俊尧接手该案后,竟批准张俊富保释。

  裁判官钱礼放走两名製造汽油弹疑犯。去年9月30日,五名男子在湾仔金乐大厦管有製造汽油弹的原料,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钱礼批准两被告保释。

  裁判官黄崇厚批准製造炸弹案疑犯保释。今年2月14日,黄崇厚审理机械技工黄伟然涉嫌製造DNT强力炸藥案的保释申请时,竟批准该被告以75万元现金和人事保释。

  裁判官苏文隆“放生”涉暴嫌犯。去年10月,计算机工程人员张仁梁驾驶其父的车辆遭截查,被发现车内载有38个金属轮胎刺钉,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他亦承认当时无牌管有三个无线电对讲机。但裁判官苏文隆裁定他罪名不成立,理由竟是涉案车辆并非被告持有。

  众所周知,刑事犯罪、特别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危害极大,将这些嫌犯“放生”,必然后患无穷。“修例风波”以来,有多少无辜路人惨遭暴徒残害,难道裁判官没有看到吗?肆意“放生”暴徒,还有司法公正可言吗?

  司法不公难道不能批评?

  在香港,有个不成文的规矩。无论法官判案如何,公众都不能批评。如果当事人批评,就是“藐视法庭”;如果政府官员批评,就是“干涉司法独立”。不能批评,也无上诉渠道,“司法独立”沦为“司法独裁”。

  “修例风波”中的诸多案例显示,某些法官已经严重背离了客观、中立的原则,将个人的政治倾向带入判案当中。司法不公如此严重,还不能批评吗?

  英国法学大宗师丹宁勳爵Lord Denning判词中的名言:“我们永远不会利用藐视法庭的司法权,来维护我们自己的莊严,亦不会以此来压制批评我们的声音。我们无惧批评,亦不抗拒批评,因为这涉及更重要的原则;就是言论自由。每一个人都有权对法官作出评论,甚至出位的评论。”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过往在回应立法会议员提问时亦曾指出,市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範围内,就法院的裁决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理性的讨论亦可以提高法治意识。

  当某些法官也在纵暴,我们靠什麼来维护公义?不仅应批评,还应推进司法改革,决不能令“司法独大”“司法独裁”的情况延续下去,它已经严重背离“司法独立”的本意。司法不公,香港不宁!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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