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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应该被监督?\屠海鸣

2020-09-30 04:23:3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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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构日前发布的一份声明,这份长达13页的文章最终表达一个意思:司法机关不愿被监督。

  这份声明貌似有几分道理,但细细研读就会发现,文章聚焦无罪推论等原则,回应上诉与覆核等具体问题,且以法官必须“大公无私”为前提来立论,看上去比较专业,却无视基本法赋予香港“司法独立”的内涵,无视民众呼籲司法改革的强烈愿望,无视同属普通法系的英美国家司法改革的事实,仍高高在上,着实令人失望!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谁能保证每一位法官、在每一个案子上都能做到“大公无私”?任何权力失去制约都是极其危险的,香港司法应该受到监督。

  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

  一切权力都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只有改变香港司法机构“无王管”的现状,才能更好地维护法治这一香港核心价值。

  在经历了持续暴乱之后,许多人都在反省香港乱源何在?教育病了!传媒病了!立法机关病了!司法机构病了!这四大病,有目共睹,触目惊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之病,尤为痛惜!

  自2014年“佔中”以来,涉暴嫌犯被法官屡屡放生、轻判。理由千奇百怪,或因“优秀嘅细路”,或因“关心社会,不为私利”,或因“对香港充满热爱”,甚至有法官在法庭上勉励嫌犯“留有用之身”,潜台词无疑是“以图东山再起”。法官如此毫不掩饰地讚美罪犯,试问:这是在裁决审案,还是在开表彰大会?

  当法官把自己的政治立场、个人情感带入法庭,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近年法庭审理的涉暴案,一些被告涉及纵火、伤人、衝击、藏有或投掷炸弹等严重破坏公安的罪行,但法庭并未从严判决以儆效尤。某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变相告诉人们:暴力犯罪不会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很小代价。而“7.1”至今,大批嫌犯成功逃离香港,也有法院的“功劳”,或者与某些法官毫无节制地允许嫌犯保释有很大关係,客观上,为嫌犯弃保潜逃提供了机会。

  公民社会研究所近日曾透过网上问卷进行了一次“市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程度意见调查”,调查显示,有近53%的受访者不信任司法机构。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表示,香港法院有份助长了街头暴力!这说明,人们已经普遍认为,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已经严重损害了香港的法治核心价值。

  造成“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现象的关键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每当受到批评,法官大人总是指出香港属於普通法系,习惯於对标美英国家。那麼,美英是怎样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呢?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监督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在30多年前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1987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準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通过,设立量刑指南委员会,同样有效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香港与美英同属普通法系,美英可以进行司法改革,香港为什麼就不能呢?“马官”在声明称:“在不熟知情况及欠缺适当基础和理由的情况下,批评法官及法庭,均是错误的”,却避而不谈公众强烈要求成立的监察司法委员会、遏止司法覆核被滥用、成立专门法庭审理暴乱等问题,这是将司法机构置於至高无上的位置,似乎“天赋神权”。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是750万港人的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都是持份者,都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法官及其判决。面对司法不公的现实,香港司法机构同样应该被监督,开门聆听,从善如流,才是正确姿态!

  中央和特区政府对司法机构均有监督职责

  香港司法机构长期处於“无王管”的状态,某些法官甚至把自己抬高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位置,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事实上,中央和特区政府对香港司法机构均有监督职责,这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首先,香港的司法权来自於中央授权。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从法理上讲,授权方对被授权方拥有全面的约束权。道理很简单,授权给你,就是希望你正确使用权力,造福社会。如果你滥用权力,导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授权方可以行使两项权力:一是监督你正确使用权力;二是收回授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据此“两权”,即可达到监督和收回的目的。

  其次,行政长官具有超然於“三权”之上的权力。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诸多权力,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

  那麼,当司法机关的权力被滥用,“法院放人”已经到危及国家安全、摧毁香港法治基础的地步,行政长官可依据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机构进行直接监督,也可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由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关决定,监督香港司法机构,实现间接监督。

  香港的司法机构长期高高在上,是谁给司法机构这样高的地位?基本法裏找不到依据,现实生活中也找不到理由,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更找不到这样的例子。“司法独大”已经到了十分荒诞的地步,司法改革非改不可了!法官大人们,还是面对现实吧!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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