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点击香江 > 正文

点击香江/香港社会须保持对司法的信心\屠海鸣

2021-01-06 04:23:27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昨日,特首林郑月娥在出席行政会议前,被记者问及近日官媒炮轰黎智英保释安排,为何不见政府谴责相关言论?林郑回应,看不到所问及的事件中,对司法机构带来压力;并称,她和律政司多次表示,应该尊重司法机构和司法独立,不应毫无根据地批评司法机构的判决。

  也是在昨日,即将退休的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在会见传媒时,多次被问及是否受到特区政府或是中央的压力而作出决定,马官一再强调“没有”,并叫记者们记得在报道提及。在回应司法改革时,他指出:“司法机构立场不是说是反对的,因为如有地方可改善,我们亦会跟进”。他同时认为,任何人都可批评司法机构工作,但必定要有理据,若有人只单纯不喜欢法庭判决就指“司法已死”,他难以接受。在问及新一任首席法官张举能可以继续履行维护香港法治的使命时,他表示,有信心张官未来做得更好。

  林郑和马道立在不同场合回应媒体,虽然角度不同,都表达了三个重要信息:香港的“司法独立”并未受损;香港的司法改革存在空间;对香港司法要充满信心。

  “司法独立”并未受损

  “修例风波”以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泛政治化”现象,某些人看问题、做事情都是“政治先行”,人被分为“黄丝”“蓝丝”,店舖也被分为“黄店”“蓝店”,社会的撕裂程度加剧。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机构的任何一个判案,都难免被作“政治解读”。以此次黎智英保释事件的反覆为例,有人妄加猜测,说是终审法院受到到来自特区政府和中央的压力,才裁决黎智英收押。马官的回应,彻底击碎了这些流言!

  事实上,香港的“司法独立”从未受损,出现争议的原因,在於对“司法独立”的理解有误。在某些人看来,“司法独立”就是香港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制约,等同於“司法至上”。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基本法规定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回归23年多来,香港法院的审判并未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涉,也没有出现过司法人员履职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事情。至於有人把“人大释法”视为干涉“司法独立”,则是对基本法的无知。基本法明确规定,该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们注意到,“修例风波”以来,无论是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还是特区政府都多次表明,香港是“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的政治体制,并没有因为个别案件引起社会争议而抹掉“司法独立”的定性。

  司法改革存在空间

  马官在回应司法改革时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司法机构并非反对司法改革,他说“如有地方可改善,我们亦会跟进”;其二,司法改革须有道理。他说:“要提及细节、理由及理据,为何及在哪裏需要改革,如果有细节我们一定可以研究,但如果说不喜欢今天的判决、昨天或明天的判决,所以要改革,这不是特别好的理由。”马官的这一立场是非常客观的,表明司法机构对司法改革持开放态度,这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有利条件。

  最近一段时间,香港社会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很高,包括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也指出了香港司法的诸多弊端。普通市民虽然不精通法律,但质疑部分法官的裁决没有起到阻吓犯罪的作用,令社会公义难以彰显。

  司法改革如何改?有人提出“直接监督”的思路,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1987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就生效,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通过,设立量刑指南委员会,同样有效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香港与美英同属普通法系,完全可以借鉴。

  还有人提出,“间接监督”的思路。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并透过基本法把司法权授予香港。从法理上讲,授权方对被授权方拥有全面的约束权。授权方可以行使两项权力:一是监督被授权方正确使用权力;二是在被授权方无法正确使用权力的情况下可以收回授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来实现监督香港司法机构的目的。

  以上关於司法改革的思路都是可供研究的。司法改革是一项关係到香港长治久安的大事,香港社会必须走出情绪化、政治化的误区,登高谋远,理性讨论,寻找最佳切入点。

  国安法不会削弱“司法独立”

  有人问马官,国安法生效是否削弱“司法独立”?马官表示,法院的态度如一,会按基本法判案,并称“从头到尾都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马官的这一回答,否定了国安法削弱“司法独立”这个伪命题。

  维护国家安全,在任何主权国家都属於中央的事权,基本法23条授权香港特区就此立法,但香港迟迟没有完成这一宪制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制定了香港国安法。因此,香港国安法是落实香港基本法相关规定的一部法律,二者是一体的。

  实施国安法,与基本法赋予香港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并不衝突。有些人以此做文章是别有用心,马官没有掉入他们设置的话题陷阱,这说明对国安法与“司法独立”关係的认识是清楚的。

  司法机构是香港特区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人们对司法机构有不同看法,但要对香港司法保持信心,既要维护“司法独立”,又要研究司法改革的可行性,让司法基石更加牢固,造福港人,惠及长远。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