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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特首可民主协商产生”值得研讨\屠海鸣

2021-01-20 04:23:3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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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在接受港媒专访时表示,《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他说:“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协商产生,英国人不能说我们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释法”。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天在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回答相关提问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第45条,特首可以在当地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强调至少不能说特首由协商产生是违反基本法。林郑月娥还表示,但如果要以协商取替选举,就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这是一项非常严谨程序;且香港回归以来,所有特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她表示,从历史发展和现时情况来看,行政长官以选举产生是比较好。

  从两任特首的表述来看,“特首可民主协商产生”是有坚实的法律依据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特首的产生方式的规定概括为“两路径一关口”。“两路径”是“选举”或“协商”,“一关口”是“中央任命”。“特首可民主协商产生”也有客观的现实需要。在经历了政治动荡、持续暴乱之后,香港社会已被严重撕裂,香港的选举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已沦为外国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下,特首以民主协商方式产生,亦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选举并非唯一的民主实现方式

  号称“民主灯塔”美国是选举民主的“楷模”,但近来美国发生的一切,令越来越多的人对美国的选举制度产生质疑。

  一方面,美国以佔世界不足5%的人口,出现了佔世界20%以上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死亡总人数已接近40万,令人触目惊心!然而,共和、民主两党均无心抗疫,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争夺权力上。另一方面,败选的特朗普煽动支持者暴力衝击国会大厦,造成5人死亡,特朗普的7000多万支持者还预谋於今日发起更大规模的暴乱,华盛顿已经处於“内战”边缘。事实上,美国“两党轮替,资本操纵”式的选举制度,已令美国社会严重撕裂,受苦的是基层百姓。

  选举是一种不错的民主实现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发挥正能量的。如果选举制度被政党利益或资本骑劫,如果民主选举演变为民粹主义盛行,带来的是巨大灾难。希特勒当年也是靠民主选举上台的;历史证明,希特勒及纳粹党正是利用民意、操纵民意,不仅给德国人民带来了灾难,也给世界带来了灾难。

  由於经济上的领先,西方发达国家拥有一种天然的优越感,习惯於将自己的民主模式看作是终极模式,凡是不同於他们的民主模式,都被看作是专制、落后的表现。其实,哪种民主模式最管用?谁说了也不算,只能用事实来检验。

  今天美国发生的一切启示我们,西方的选举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选举并非唯一的民主实现方式。

  协商有利於凝聚共识

  西方发达国家长期推销他们的民主模式,发展中国家由於经济长期落后,在世界上没有话语权,其民主模式也长期被忽视。笔者认为,任何国家的民主制度,都必须根植於本国国情,才能实现良政善治。为什麼一些非洲国家,早已实行了西方的民主制度,却经济发展缓慢、民生得不到改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本国国情,西方的民主模式在当地“水土不服”。

  中国的民主模式立足於自身国情,换句话说,是“地上长出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中国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进行了完美结合,特别在领导人的任用方面,长期培养与择优选拔完美结合。比如,中国有句古语“宰相必起於州郡,猛将必发於卒伍”,也就是说,必须有长期的基层历练,才能担当大任。我们看中国领导人每一步的提升,都是通过组织考察、政治体检、选举、协商等诸多程序完成的。选举主要考察的是群众评价,协商主要考察的是各方评价。二者的完美结合,有利於凝聚共识,产生的领导人各个方面认受度很高。

  改革选举制度须拓宽思路

  从法律依据看,基本法规定特首产生方式有选举或协商两个途径,是充分考虑了香港发展中的不确定性。社会稳定时,透过选举产生特首,并循序渐进,最终达至普选,这样做是没问题的。但在社会动荡的情况下,选举有可能变成不同政治派系之间争鬥的工具,各方相持不下,耗费时间,导致政权机构停摆,殃及经济民生;到那时,选举不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反而破坏公民的发展权、生存权、安全权等。因此,基本法预设了另一条路:协商方式产生特首。选举和协商两条路均可走,我们不能被现有的选举模式限制了思维。

  从“身份定位”看,香港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属於中国的地方政府,和广东省政府是一样的。只不过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中央把诸多国家层面的权力授予香港特区;因而,香港行政长官与广东省长相比,依法享有更多的中央授权。

  从现实情况看,选举有可能被“港独”势力骑劫!香港缺少协商文化,一些人判断问题“非黑即白”“非友则敌”,十分极端!加之回归以来教育的失败,一部分年轻人被“港独”思想洗脑,很容易被“港独”势力操纵;眼下,在国安法的震慑下,“明独”已除,但“暗独”未绝,不排除“港独”势力利用选举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途径,先把“港独”分子送入选委会,再选出一个具有“港独”倾向的行政长官;果如此,则为时晚矣!因此,改革选举制度,提前堵塞漏洞,方为上策!

  如此看来,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现实需要,还有选举的反例和协商的正例作参照,“特首可民主协商产生”为什麼就不可行呢?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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