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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假新闻祸港久矣 动真格不可迟疑\屠海鸣

2021-05-07 04:23:4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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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警“一哥”邓炳强日前在立法会财委会特别会议上表示,“假新闻”与国家安全有直接关係,不少外部势力利用在港的代理人,用假新闻、假消息的方法,在港煽动仇恨、分化社会、製造矛盾等。对於尝试用假新闻危害香港安全的人,警方会全面调查,一有证据就会作出拘捕及检控。

  港警“一哥”的表态,正是基於香港社会被假新闻困扰的事实。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九成受访者表示曾受网络假新闻所困扰,约七成受访者认为香港的网络假新闻情况十分严重。还有立法会议员到特区政府总部外请愿,促请政府以立法形式防止虚假信息散播。假新闻祸港久矣,动真格不可迟疑!

  假新闻祸港不浅

  近年来,香港的假新闻出现频率之高、波及範围之大、造成的破坏强度之激烈,令人触目惊心!

  2019年“修例”风波初期,先是有人针对特区政府的“修例”草案造谣生事,称一旦“修例”成功,香港“满街都是逃犯,人人皆可送中”,抹黑内地司法暗无天日,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市民上街遊行,促请政府撤出所谓“恶法”。

  到了“修例”风波中期,香港“黄媒”反覆炒作“太子站打死人”“新屋岭性侵”“爆眼女被警察所伤”等一系列假得不能再假的新闻。时至今日,根本不见太子港站“死者”的家属露面,不见“新屋岭性侵”的主角拿出证据,不见“爆眼女”向警方报案。但这些谣言却在香港引发了巨大震蕩,有人三番五次到太子站“祭奠亡者”,有人不断辱骂、指责警察,有人以“以眼还眼”的名义瘫痪香港机场。为此,笔者在整个“修例”风波中,一针见血、义无反顾地在大公报“点击香江”专栏发表了《造谣栽赃嫁祸警队 煽动“仇警”居心叵测》、《“以眼还眼”不见眼 祭奠死人不见人》、《一齣极其醜陋的“媒体公信力排名”闹剧》等许多篇政论文章,同假新闻做针锋相对的坚决鬥争。

  到了“修例”风波后期,香港疫情爆发,应特区政府的请求,中央安排内地医护人员为香港市民做核酸检测,一些“毒媒”和“黄医护”却以“基因送中”欺骗市民,致使全港仅有两成市民接受普检,为后来第三波疫情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如今,又有人造谣称,内地疫苗质量差,蛊惑市民不去打疫苗,本港的疫苗接种明显迟缓。

  可以说,假新闻是另类病毒,严重破坏香港社会的肌体。假新闻满天飞,令香港社会被骗子和疯子劫持,失去了理性。2019年黑暴期间,就连美国彭博社也说了句大实话:“假新闻和谣言正煽动香港暴力与愤怒”。

  不能偷换“新闻自由”的概念

  有人经常把“新闻自由”挂在嘴上,作“挡箭牌”。但“新闻自由”并非“假新闻自由”。有句名言叫“言论自由,事实神圣”。笔者毕业於复旦大学新闻系,所学的第一课就是“言论自由必须建立在事实真实準确的基础上,否则就是没有根基的大厦。”

  在2019年香港的持续暴乱期间,人们看到“身穿反光衣是记者,除下反光衣是暴徒”的一幕幕屡屡上演。当年9月,当警察拘捕假记者时,“香港记者协会”立即发表声明宣称:“不宜动辄捉拿假记者,或要求记者在採访时必须配备认可的记者证”、“在香港,当记者没有统一的要求”,并称这是“香港和内地的重大区别”,否则就是侵犯“新闻自由”。说出如此外行的话,令人诧异!显然,香港记协要维护的“新闻自由”,包括“假新闻的自由”。香港记协堪称“香港假记者协会”“A货代言人”!事实上,在2019年黑暴期间,150港元就能在“香港记协”办一个“记者证”。亦有人披露,一些大中学生到“香港记协”办“记者证”,费用最便宜可以只花费20港元。香港记协是假记者的“助产士”和“保护伞”。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被称为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既然是一种公共权力,就不能滥用,而应赋权给那些有能力、有良知的人;既然是“王”,就应有“王者风範”,报道务必做到客观、公正、中立。记者须有从业“门槛”,如同医生、律师等职业需要具备从业资格一样。这个道理并不複杂,香港记协却堕落到如此地步,令人不齿!

  在假新闻的背后,还有若干“黄媒”,他们口口声声“追踪真相,守护公义”,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胡编乱造。凡是特区政府和警方採取的行动,它一律攻击、抹黑;凡是与内地有关的事情,它一律污衊、中伤。在反中乱港势力的操纵下,真相被扭曲,舆论被操弄,情绪被煽动,市民被裹挟,令香港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乱。

  依法“打假”要除恶务尽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反中乱港势力欲在香港搞一场“颜色革命”,造谣是“颜色革命”不可或缺的元素,对此,美国政客手法娴熟,在他们的授意下,其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心领神会,疯狂造谣,扭曲真相,欺骗公众,撕裂人心,危及国家安全。如果说,以往对假新闻的处置还手段不多的话,那麼,香港国安法出台后,利剑高悬,“打假”须除恶务尽。

  比如,香港国安法在界定“分裂国家罪”时,第二十条订明,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共规定了五种情形),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第二十一条订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旨在分裂国家的假新闻,正正涉嫌“煽动”。

  又比如,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七条订明“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煽暴纵暴”的假新闻,涉嫌“宣扬”“煽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了国安法利剑在手,对製作假新闻的当事人、传播假新闻的平台,以及幕后的“金主”,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在一个法治社会裏,任何人违法都必须付出代价,“新闻自由”不是造谣的藉口,只有依法彻底摧毁假新闻生存的土壤,才能还香港一片晴朗的天空。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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