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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是落实基本法的关键之举

2021-06-16 04:27:34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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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例风波”两年反思系列评论之四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秩序。然而,在“修例风波”中,部分公职人员严重逾越宪法和基本法的底线原则。香港是法治社会,如果连公职人员都无视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的繁荣稳定靠谁来维护?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多次指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中,身处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士,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他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二是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三是胸怀“国之大者”;四是精诚团结。

  公职人员正属于此列,理应是基本法的忠实践行者、坚定维护者;回看“修例风波”中的风风雨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是落实基本法的关键之举。

  基本法是特区的“定海神针”

  香港基本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订明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的政治体制等。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是香港的“定海神针”。之所以这么说,因为基本法订明了香港的“身份”: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明确了香港回归后的“三个不变”: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香港居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明确了香港“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总责”的政治体制;同时,还明确了其他诸多制度和机制。可以说,基本法为香港特区立了一个大规矩。

  然而,回归以来,基本法的教育宣传远远不够,以至于在不少市民的印象中,除了国防和外交之外,中央对香港的其他事务“一概不管”,“全部交给香港自行管理”。这种认识有严重偏差。国防和外交体现主权,在任何国家,都由中央掌管,这毋庸置疑。除了这两项权力之外,还有许多权力中央并没有授予香港,对此,基本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如果说普罗大众对此认识不清,还情有可原;那么,香港政权架构内的部分公职人员,居然也对基本法的认识模糊、或有严重偏差,这就是一个巨大的隐患了。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隐患,“修例风波”期间,一些公职人员言行失範,更使风波雪上加霜,乱象加剧。

  公职人员肩负落实基本法主体责任

  香港国安法是落实基本法的一部法律,该法实施后,特区政府、立法会、区议会先后建立健全了宣誓制度,少数不愿宣誓“拥护”和“效忠”的政府公务员、立法会议员和区议会议员,理所当然地被清理出队伍。这是落实基本法的一个明显进步。但公务员队伍中个别人对此不满,以此佐证“两制已死”“民主已亡”,这纯属无稽之谈!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这不是什么高标准,而是最低标准;这一天来得不是太早了,而是太晚了!

  落实基本法,全体香港居民皆有责任,公职人员更是担负着主体责任。对此,须从三个角度认识:

  第一,公职人员的雇主是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请注意:这个表述当中有“国”有“区”。基本法订明了“一国两制”原则,“一国”在前,“两制”在后,表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是根和源,“两制”是枝和流,根深才能叶茂,源远才能流长,不能将二者被割裂开。任何人从业,首先要认清自己的雇主是谁,这是基本常识。

  第二,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最大规矩是什么?是基本法。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是基本法赋予的;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法订明的;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公职人员。如果公职人员违反基本法,公权就会被滥用,香港就会陷入混乱。

  第三,公职人员的薪资从何而来?来自公帑。公职人员不是为企业打工、不是为某些政治组织打工、更不是为某些“乱港大佬”打工,而是为全体香港居民打工;只有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把维护香港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才对得起每年每个月的薪资。

  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不可松懈

  公职人员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第二类是公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帑支持的学校、医院,公营的新闻媒体等,他们掌握着公共资源。

  在“修例风波”中,人们看到第一类公职人员当中的“害群之马”不少。有公务员公然反对、叫嚷和抵制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有公务员与反中乱港分子勾勾搭搭、眉来眼去,甚至为其通风报信;有公务员态度暧昧、摇摆不定,以“政治中立”为借口,不敢对暴力行为说“不”;有立法会议员为暴徒充当“带路党”和“保护伞”,在许多暴乱现场,横亙在警察和暴徒之间,妨碍警方执法;有议员故意瘫痪立法会,令诸多经济民生议题无法审议;有法官当庭赞赏暴徒,不吝好词好句……这些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政治立场带入工作当中,滥用公权,严重违背了基本法的原则。

  在“修例风波”中,人们看到第二类公职人员当中的“害群之马”同样不少。有“黄师”公然欺凌警察子女,诅咒警察子女“活不到七岁”;有“黄医护”为暴徒作掩护,阻止警察进入医院捉拿暴徒;有“黄媒”散布谣言、传播“港独”言论……这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占据的公共平台,侵犯他人免于恐怖的自由,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同样严重违背了基本法的原则。

  基本法的权威不可挑战,公职人员肩负落实基本法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绝对不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可深可浅之事;依法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不可松懈,必须一步步做下去、做到位,才能消除隐患,扫清障碍,令香港繁荣稳定的根基更加牢固。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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