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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新闻自由”?\屠海鸣

2021-06-21 04:23:4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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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以涉嫌“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捕壹传媒五名高管,并冻结所涉三间公司相关财产。连日来,香港各界普遍表示支持,但也有人为其“鸣冤”,称香港警方打压“新闻自由”,造成“寒蝉效应”,香港舆论环境从此恶化,港人今后什么也不敢说,云云。这些辩白初听上去似乎有几分道理,实际上,却表现出对法律的藐视。香港居民享有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无法无天无人可管。

  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新闻自由”?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社会必须沿法治轨道运行,因此,必须从法治的角度认识“新闻自由”。

  从基本法看“新闻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认识“新闻自由”,必须从基本法里面找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里所订明的“新闻自由”有边界吗?常识告诉人们,世界上没有无边无界的自由。常识还告诉人们,对基本法这样的具有宪制地位的法律,重点是要理解其核心要义,这就需要把相关条文对照着看,不能只看一点,不计其余。

  基本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新闻自由”。但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照这两条可以看出,第二十七条所订明的所有“自由”,均不能挑战一个中国原则。这就是边界!

  那么,这个边界是对所有的媒体人都适用、还是只对一部分人适用?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照这一条可以看出,无论是普通记者、编辑,还是传媒的高管,抑或是传媒的老板,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并不能因为某些人在媒体位高权重、在业内知名度高,就多了一块“免罪金牌”。

  从国安法看“新闻自由”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也是落实基本法的一部法律,其规定更为详细,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这部法律订明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

  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体现在第二十九条:“……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香港警方所指出,《苹果日报》刊登了数十篇呼吁外国制裁及对国家和香港特区采取敌对行动的文章,正是涉嫌违反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也许有人会认为,媒体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发布新闻的平台,作为平台,应坚守中立原则,不干涉文章作者、或采访嘉宾的立场观点,媒体在刊发、播发文章时,经常会打出一句话:“文章/嘉宾立场不代表本报/台立场”,有此为据,媒体可以不负责任,由作者文责自负。这个看法是偏颇的!事实上,“文责自负”应分成两部分来看。第一,无论是媒体、还是作者,均无凌驾于法律的特权,如有涉嫌违法的言论在媒体上出现,既要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媒体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媒体不干涉作者的立场、观点,或声明作者为新闻事实的真伪负责,这些是有道理的,也是传媒的行规。

  从正常与非正常角度看“新闻自由”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在会见传媒时表示,被捕人员涉嫌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外国对香港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或敌对行动,危害国家安全。此次行动与正常新闻工作无关,针对的是涉嫌利用新闻工作为工具、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任何人或公司尝试以新闻工作为保护伞或掩护,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特区政府必定会以最严厉的措施依法打击。

  李家超此言提出了两个值得重视的概念:“正常新闻工作”、“非正常新闻工作”。所谓“正常新闻工作”,就是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不逾越法律底线。所谓“非正常新闻工作”,则是以“新闻工作”为工具,捕风捉影,颠倒黑白,夸大其词,小题大做,煽风点火,披着“新闻”的外衣,实施不可告人的计划。比如,2019年“修例”期间,《苹果日报》等传媒造谣生事,称一旦“修例”成功,“满街都是逃犯,人人皆可送中”,煽动市民“反抗恶法”,令“修例”这样一个纯法律性质的事情,变成了“打压人权”的“靶子”,酿成了持续暴乱。

  “非正常新闻工作”涉嫌违法,警方坚决打击,此乃天经地义!打击“非正常新闻工作”,并非打压“新闻自由”,恰恰相反,是尊重和维护“新闻自由”。此举可以淨化舆论生态环境,令市民免于被假新闻欺骗,免于被不法媒体人绑架,免于被无良媒体“牵着鼻子走”,这也是保护人权的体现。

  笔者是学习新闻传播出身,对什么是正常和非正常新闻工作有着深刻的研究。“修例”风波,“新闻自由”被滥用,是持续动乱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拨乱反正,市民须认清“新闻自由”的边界,如此,才能摆脱被欺骗、被骑劫的命运。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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