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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 | “支联会”垂死挣扎改变不了覆灭结果

2021-09-08 04:27:12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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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国安处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要求其提交多项资料,该组织副主席邹幸彤等人公开宣称拒交资料。昨日,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说,如果任何人不按国安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会采取执法行动。

  香港中联办发言人日前发表谈话指出,香港警方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3条疑其为“外国代理人”,要求交代提供相关资料,完全是依法行事。法律绝不是摆设,违法必会受到严惩,中联办坚决支持警方依法追究、严格执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宁。

  香港由乱及治、由治及兴,“支联会”已形同“僵尸”,但“邹幸彤们”依然做着反中乱港的黄粱美梦,狂妄至极而又不自量力。全港爱国爱港阵营和广大市民呼吁警方严格执法,除恶务尽!

  警方“合理地相信”有法律依据

  警方国安处在上月25日首次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要求“支联会”常委及相关人士,提交包括支联会董事、员工资料,2014年至今会议纪录、收入支出,与“华人民主书院”、“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助理Mark Simon的活动资料等。“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等人拒不提交,并在日前的记者会上,称警方“随便指控”,扬言为保障会员及相关团体及人员的安全,不会向国安处提交任何资料。

  那么,何谓“外国代理人”?根据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5的规定,“外国或台湾代理人”需要符合两项条件。第一、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台湾当局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使、直接或间接监督、直接或间接控制、雇用、补贴或资助,或收受金钱或非金钱报酬;第二、为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台湾当局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动。

  警方有没有权力调查“外国代理人”?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附表5列明:“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发出有关规定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则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不时籍向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供以下资料”。

  对“合理地相信”定义时,并未规定警方要求任何人提交资料时,需要先向对方出示证据。也就是说,警方在接到市民举报线索,或发现某组织有充当“外国代理人”的迹象,均可“合理地相信”而介入调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义务配合调查。至于调查对象是否违法?最终由法庭来做出裁决。

  警方是不是“随便指控”?“支联会”头目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之身”,最终交由法庭裁决,而不是拒绝配合,更不能抹黑警方。

  “支联会”充当“外国代理人”的事实多多

  “支联会”是否充当了“外国代理人”呢?仅从媒体的报道看,“支联会”与外国及台湾的反中乱港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2016年4月,邹幸彤获安排赴印度出席接受NED资助的美国支持反华组织“公民力量”举办的“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并与“藏独”的达赖喇嘛会面;2017年4月,邹幸彤与周永康、梁颂恒及游蕙祯赴台湾参加支持“台独”及“藏独”组织“西藏台湾人权连线”活动;2012至2018年,邹幸彤出任与NED关系密切的“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执委及公司董事;2020年7月1日,“支联会”主席李卓人以视频方式参与美国国会以“‘一国两制’的终结?”为题的听证会,乞求外国组织干预香港事务及支持美国制裁香港。

  还有,“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同时为职工盟的秘书长;职工盟自1994年起,每年均向NED旗下的美国国际劳工团结中心(ACILS)申请资助,涉及金额约1300万港元;“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是“华人民主书院”创会董事,该“书院”多年依靠NED的资助运作,与台湾民进党等“台独”政团及海外反华分子有紧密联系。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支联会”继续接受NED等外部势力的捐赠和资助。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在回应此事时明确表示:“市民眼睛是雪亮的”“相信将来在法庭可看清楚”。这表明,除了以上媒体报道的事实外,警方已接到市民举报,还掌握了更多的证据,调查“支联会”并非无的放矢!

  “邹幸彤们”对抗法律罪加一等

  警方日前重申,若未依时提交资料,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半年;如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资料,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警方留意到有团体公然表示不会遵从上述法定要求。警方强调,任何人士和团体不遵从要求,警方必定依法跟进。

  “邹幸彤们”须明白,警方依法要求其交代有关资料,不是请求,不是协商,而是一种执法行为。对抗法律,罪加一等!

  事实上,规管“外国代理人”并非香港国安法首创,“支联会”等反中乱港组织一贯推崇“民主国家”的做法。那么,“民主国家”怎样对待“外国代理人”呢?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列明,任何人或组织如代表外国委托人在美国境内从事政治、宣传等活动,须向美国司法部注册及提供相关人员名单、资金及活动等资料。澳洲的《2018外国影响力透明化法案》写明,任何人或组织如代表外国委托人从事有关活动须向律政部部长登记。可以看出,依法规管“外国代理人”是“国际惯例”。对此,“邹幸彤们”为何要选择性失明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支联会”这些年干了哪些肮脏勾当,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于天下。不要以为拒绝警方调查,就可推脱罪责。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反中乱港势力无法无天、肆意妄为的日子一去不返了!此乃大趋势,须看明白了!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注:《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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