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最重要还是制度建设/资料图片 以成功处置「乌坎事件」而备受关注的广东,在日前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一再强调加强村民自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迫切」,并将其提升至「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政治任务」的高度来部署。这些提法颇值得思考和研究。 近些年在农村基层,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且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很多都与当地村官不依法施政密切相关。 此前,中央曾组织专项督查调研组,赴多省展开村官违法违纪大规模督查行动。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情节甚为恶劣,主要表现包括借宗族势力,「拳头当权」,恃强欺弱,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承包、处理纠纷、审批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卡拿索要;独断专行、办事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等。 而这当中,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上,造成极大民怨。曾含泪上书总理、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李昌平在《我向百姓说实话》一书中,发出了「24个为什么」的呐喊,其中就有「为什么法律允许村民自选村主任,而农民满意的村主任却越来越少了?」 其实,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对村官这一特殊群体缺乏有效监督是最重要的原因。由于村干部不属于公务员序列,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对于他们,有关部门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有时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要几个部门相互来凑。在缺乏协调机制、又政务繁忙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各部门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这在客观上为某些村官贪污腐败走向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隙。 正因为农村基层问题严重,乌坎事件的爆发,才会迅速引发舆论「围观」,村民们的合理诉求也才会得到公众的全力支持。也正因为有如此强烈的共鸣,乌坎事件的顺利解决,才会获得潮水般的肯定和赞誉,并由此对当局推广其经验做法寄予极高的期许。然而,恰如汪洋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所言,乌坎事件的处置实际上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依法推进而已。事实的确如此,早于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开始颁布实施,当中对如何民主治村,该怎么办、按什么程序走,其实规定得清清楚楚。这又一次说明了,许多时候我们并不缺乏法律法规,缺的只是贯彻落实和责任追究。 所以,要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农村问题,我们既不能只将希望寄托在某些开明领导的出现,也没必要期待将「乌坎经验」复制出去。说到底,必须将一切交给民主,一切交给制度,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走好村民自治这条漫漫长路。 |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