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规范了划拨用地转让程序、基本要求,明晰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完善了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的税费政策。二是加强出租管理,营造市场环境。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营造良好的出租环境。三是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规定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探索养老、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四是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信息共享。要求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在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设置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加快建设全省建设用地市场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通共享。五是加强监测监管,推进信用建设。要求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制定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完善信用体系,会同省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于司法处置土地、涉地股权转让等,要加强部门协作、实施联合监管。要加强对市、县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