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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梳理各地行政性调控措施 完善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

2022-03-03 14:17:13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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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开幕,针对关于完善政府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相关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提出了三点建议。

  李晓林指出,自2021年下半年,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引性政策以来,市场效果逐渐显露出比较积极的变化。在金融财税政策效应值得肯定之外,下一步,对各地行政性调控措施进行梳理,对发现的新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并积极进行调整修改,使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得以更好贯彻是当务之需。

  李晓林建议如下:

  一,从北京市国贸西侧朝阳区光华东里拆迁案例入手,对既往已发生的此类情况进行一次过筛式排查,凡经查实者,一律由政府部门自行统一注销并将数据报备市统计局和住建委,为市委市政府摸清房地产市场的真实状况提供可信依据。对拆迁方违约不履行注销申请责任的(原拆迁执行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应责成法定连带责任方代为履行)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先行无附加条件地为受损且无过错的被拆迁家庭注销登记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负面影响,彻底改变罔顾事实、混淆责权、僵硬行政、持谬不纠的“懒政”作风,提升政府机关的社会公信度。

  二,完善拆迁法规,明确责权边界。今后,无论是政府征地、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征地还是单纯市场化的企业开发征地,一旦拆迁完毕且被拆迁方交出相应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材料)的,政府即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依规自行或督促拆迁方履行办结注销登记事项,并向各相关方公告或报告,使整个拆迁程序完成法律维度的闭环,不留后遗症。相关职能机关部门不得以“后任不理前任事、不负前任责”为由推诿拖宕。如遇特殊个例(无过错者)因故需要调档或办理相关事项时,政府机关应以最便利原则予以办理,不得借用其他不方便群众的所谓变通比照条规增加办理难度。(参见民法典第2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款: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三、对共有产权人(如因继承分拆等)登记于名下的房产,按照现行规范,实际上是一房多限,具有显而易见的限购扩大化倾向;是否机械笼统地一律按名下一整套房认定,建议在再论证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更人性化。

责任编辑:陈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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