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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国画大师被侵权?张大千家属声明发布

2022-07-27 13: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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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千后人发声—数藏平台发行藏品被指无授权且为“赝品”!

  随着NFT数字藏品发行市场的火爆增长,暴露出诸多关于数字藏品版权合规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了众多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日,我们关注到,著名国画大师张大千先生的后人张敬爰先生发布了一则声明,称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发售张大千先生作品的数字藏品,且其中竟有一幅系赝品!

  张敬爰先生认为,上述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发售张大千先生作品的数字藏品,且发行销售赝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张大千先生的名誉及其后人依法取得的相关著作权,其将追究相关平台的侵权责任。

  其实,就在今年5月28日,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曾就腾讯幻核平台未经合法授权许可发售徐悲鸿先生作品相关数字产品,且该相关数字产品的原始作品或为假冒作品或无法提供完整溯源的侵权行为发布过声明。

  那么,针对名家作品频频被侵权事件的发生,在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规范NFT数字藏品及其平台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相关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权?事实上,NFT数字藏品仍受《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且2022年4月20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的NFT侵权第一案“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判决形成了对NFT数字藏品相关侵权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

  NFT数字作品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且NFT数字作品交易并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法院认定在NFT交易平台仅提供网络服务而不提供服务内容时,该交易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NFT交易平台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对数字作品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也具有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且从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不仅应当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者,而且应当系该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著作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警戒,作为NFT交易平台,在相关司法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要做好审慎审查义务,以免引火上身!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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