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发文:加强全链条监管 经纪公司不得替罚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10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提到,将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代言活动全链条监管,严厉查处明星代言的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经纪公司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需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纪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后,应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代言“翻车”事件近年频发
近年来,文娱行业在满足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也随之频发。
明星代言产品就像隐藏的地雷,时不时就炸。但每次出事,明星只会让工作室或经纪公司出来发一封致歉声明,为未及时向公众通报表示歉意。有网友质疑,明星一句道歉就能全身而退,究竟是管得不够严还是罚得不够狠?
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宣传
为此,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重新明确了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等多方责任。在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方面,要求明星做好事前把关工作,包括代言前应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记录对商品的体验和使用情况,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等;明确明星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等。
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得代言
在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规则方面,则要求企业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此外企业不得使用失德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等。
而在明星代言广告发布管理方面则重点要求媒体单位严格内部审核机制并加强直播管理,严禁违法失德明星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明确四类行为属明星广告代言
此外,《指导意见》也明确四类行为属于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包括: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广播广告虽不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以及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