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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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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官方: 不让座罚款为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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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官方: 不让座罚款为误传
2008-7-4

【大公网讯】「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哦。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某媒体刊发的这则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并引起网友对郑州「做法」的质疑。郑州真要作此规定吗?昨日,郑州市法制局对此进行了澄清:这是「技术问题」出现的歧义,条例没规定「不让座罚款」。

关于让座的事儿,我们先看看条例咋说的: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第四十条规定乘客应当依照规定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乘车规则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站点区域外候车、拦车;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携带犬只和无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其它动物;

(四)携带体积超过0.2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5米的物品;

(五)损坏车内设施或者妨碍车辆行驶、停靠;

(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

(七)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

(八)在车内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

乘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

第五十二条规定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罚款。

条例关于处罚有歧义,会议已经解释过

误会是如何产生的?昨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争论条例」的制定部门郑州市法制局进行了采访。

该负责人称,《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乘客如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所指第一款应该是「乘客应当依照规定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所指第二款应该是:「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乘车规则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站点区域外候车、拦车……(八)在车内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

「因为在3月份征求意见时在第四十条中增加了‘乘客乘坐公交车辆,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内容,本意是将增加这款规定作为‘第三款’,但因技术问题(第一款和第二款没分段),致使原‘第一款’‘第二款’合并成为‘第一款’,原‘第三款’也就成了‘第二款’。」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这次「技术问题」导致对《条例(草案)》产生了歧义。

据该负责人讲,7月2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分组讨论时,就《条例(草案)》出现的歧义进行了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就此次审议《条例(草案)》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也提出了审议修改建议,市法制局也表示将对《条例(草案)》的问题进行修改,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坐公交不让座罚50元的说法,不对。」该负责人最后说,「让座属于道德范畴,可以将道德规范写入法律法规,但不能用条例来处罚道德。」

来源:东方网

注:【大公网讯】或【大公专讯】为本网即时新闻,非引自《大公报》,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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