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存在实际困难的职工和家庭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救急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订)》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管理规定放宽了特殊困难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解读1】
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2】
录用30日内设立公积金账户
企业录用新员工后,不能拖着不为员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新规定对新员工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有明确的时限。也就是说,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同时,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解读3】
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相同
新规定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额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新规定同时强调,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解读4】
遇突发事件可用公积金救急
建立了自己公积金贷款账户的缴存者,除在购房时可以提取账户的存款外,在多种情况下也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放宽了职工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例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同时,对于困难职工和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有了新的规定。例如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解读5】
困难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
新规定强调,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于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解读6】
不为职工交公积金单位将受罚
在监督方面,管理规定指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