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從法律制度層面的應然角度講,對于官員的行爲必須采取「零容忍」態度,只要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就應認定爲違法,及時啓動問責程序,讓「越軌」官員承擔相應的政治或法律責任。 安徽省合肥市市委原副書記許道明和合肥市商務局原局長江黎,是安徽有史以來第一對「廳+處」同堂受審的貪官夫妻。在庭審中,爲了把「無法說明」來源的巨額家庭財産「說明白」,他倆大曝起了官場的「潜規則」。 兩名「夫妻檔」貪官在法庭上大曝官場潜規則,著實讓公衆大開眼界。同時,人們也十分疑惑:改革開放30年,幾乎也是建章立制30年,在官場上爲何制度之外還有那麽多的潜規則?這些大行其道的潜規則對那些貪腐數額不斷「升級」的貪官碩鼠起了什麽作用? 所謂潜規則,是指隱藏在正式規則之下、却在實際上支配著社會運行的「規矩」。具體來說,就是看不見的、沒有明文規定的,但却又被廣泛認同、實際起作用的。對于一般社會生活而言,因爲幷非所有的事務都是「一黑二白」,道德和法律都無法提供完整無遺的行爲規則,存在一定的潜規則可以理解。然而,對于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權力的官員而言,因爲必須奉行「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爲」的原則,所以决不能依所謂的「潜規則」而行。 官場「潜規則」的盛行,充分暴露了我國反腐法律制度的漏洞,說明在現實中還存在明顯的道德和法律都「不管」的模糊空間和灰色地帶。而事實上這些官場行爲的灰色地帶,恰恰又成爲官員消蝕意志放鬆思想警惕、走上腐敗道路的麻醉劑和助推器。從法律制度層面的應然角度講,對于官員的行爲必須采取「零容忍」態度,只要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就應認定爲違法,及時啓動問責程序,讓「越軌」官員承擔相應的政治或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對官員的要求應該是「一清二白」的,决不能存在模棱兩可。不僅要在道德層面進一步明確對官員的道德要求,而且還要在法律制度層面進行更加科學的設計,對于各種反腐概念進一步明晰化,否則,如果各種法律道德概念模糊,是非不明(比如「不正之風」等模糊于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概念),就容易讓違法違紀官員産生嚴重的僥幸心理,客觀上縱容了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爲,鍛煉了他們的膽量,促使其逐步成爲巨貪碩鼠。 以許道明、江黎夫婦曝光的官員「潜規則」爲例,就很能說明問題。許道明說,工資外的收入遠大于工資收入———不算購物卡之類,光是計劃生育獎勵,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貿每年給我們領導幾千元,郊區區委辦、市委辦公室不在工資表上,可發不可講的,每年少說也有幾千元。他在市委分管勞動、人事、經貿、教育、廣播、電視、經貿、開發區等很多部門,逢年過節幾乎每個部門都能給千兒八百的。江黎也說,單位內部以工會、機關黨支部名義發的錢,工資條上都不顯示。出去參加業務活動,都不會白奉獻,到香港參加徽商大會,4天時間發了3000港幣,自己一分錢也不用花。顯然,所有這些都是官員的工資外收入,是無法對外明講的灰色收入。大量的、日常的、沒有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據的收入,嚴重麻痹了官員的思想,使其放鬆了警惕,混亂了立場,面對主動送來的錢表現得像「溫水中的青蛙」。那麽,相關的問題是,這些單位從哪里弄來的這些錢呢,沒有根據地亂髮錢又如何入賬?看來,這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是明顯的。 所以,假如相關制度非常健全,落實非常到位,在管理和問責上采取「零容忍」態度,那麽,一些單位就無法操作給官員亂髮錢的「潜規則」,官員們在日常生活中就不會收到動輒數千元的莫名款項,當他們收到行賄者的巨額賄賂款時就會慎重地掂量一番,或許就會將其拒之門外。 來源:法制日報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