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规定,为保障因意外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法例强制要求所有汽车使用人(包括车主和受车主准许的使用人)必须为有关汽车投购第三者保险。这亦是坊间常听到的“三保”。
但要留意的是,“三保”是指保障第三者,包括同车的乘客,但一般不保司机伤亡及自己汽车损毁。如果想有更全面的好保障,车主或司机应考虑购买综合汽车保险,即是“全保”,以及意外及住院类别等的医疗保险。
至于垫底费,是保单上一项预先设定金额的费用,又称为“自负额”。当保单持有人申索赔偿时,就需要自行承担该笔指定金额。例如索偿总数1.5万元,保单附设垫底费5000元,保单持有人先要付出5000元垫底费,而索偿余数的1万元则由保险公司赔偿。
垫底费的金额会因应个别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有些保险公司会为保单设定非常高昂的垫底费,所以在考虑汽车保险的时候,除了评估保险计划中的保障额度外,垫底费也是十分重要的考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