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底,我国已与111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7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基本涵盖中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梳理境内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的基本规定、纳税申报要求以及在境内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前三期)基础上,本期围绕税收协定的基本定义、协定待遇适用范围、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及各类所得的跨境征税规则,为非居民个人避免双重征税、合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提供政策与实务操作指引。
第四期 税收协定
39.什么是税收协定?
答:税收协定(或安排、协议,下同)是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并防止其偷漏税而缔结的条约,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协调。
40.如何理解税收协定待遇?
答: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41.哪些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42.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缔约国税收居民?
答: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相关规定,缔约国税收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43.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应该如何判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
答: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根据居民条款加比规则,依次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作为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44.税收协定关于受僱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1)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虽有(1)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僱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45.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
(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
(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46.税收协定关于股息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以及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税收居民个人的情况下,征税税率为一般为10%,具体税率以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为准。
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7.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视为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在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税收居民个人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一般为10%,具体税率以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为准。
当利息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由于某种特殊关系而造成超额支付利息时,支付额中超过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所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
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优惠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8.非居民个人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
答: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非居民个人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49.税收协定关于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演出活动发生国征税。如果该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也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演出活动发生国征税。该条款优先于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受僱所得条款。
50.什么是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受益所有人”?
答:“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时,需要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判定。
51.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52.非居民个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或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应该怎么办?
答: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备注:问答中涉及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协议,下同)条款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