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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习字的目标/邓宝剑

2018-11-15 03:17: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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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的习字教学当有什麼样的目标?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官方历次颁发的课程标準,可以发现,对於习字教学的目标的设定是不断修正的。

  1912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规定:“遇书写文字,务使端正,不宜潦草。”1923年颁布的《新学制课程标準纲要小学国语课程纲要》中,规定了毕业最低限度的标準,其中初小为“能速写楷书和行楷,方三四分的,每小时二百五十字;方寸许的,每小时七十字”,高小为“能写通行的行书字体”。以上两个文件,前者太过简略,后者主要着眼於毕业时对书写速度和字体的考察,并非对习字目标的概括性阐述。

  在之后颁布的小学课程标準中,对习字目标的规定显示出向着全面、合理、规範的努力。1929年民国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课程暂行标準小学国语》中,规定了这样的目标:“练习书写,以达於正确清楚匀称和迅速的程度。”1936年颁布的《小学国语课程标準》改为:“指导儿童习写範字和应用文字,养成其正确、敏捷的书写能力。”1941年颁布的《小学国语科课程标準》改为:“教导儿童习写文字,养成其整齐清洁迅速确实的习性和审美的观念。”1948年的《国语课程标準》则为:“指导儿童习写文字,有书写正确、迅速、整洁的习惯。”前后四个文件对习字目标的规定各有不同,不妨列表如右,相同者归为一栏,可见先后之差别。

  四个文件中,对正确、迅速的要求是一致的。1941年的课程标準最为详细,最可注意者为增加了“审美”的一项,而1948年的课程标準则又取消了这一项,并把“整齐”、“清洁”归并为“整洁”。综观以上要求可见,在小学的习字教学中,正确、实用的标準是最受重视的,而审美的标準并不佔有重要的地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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