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一段时间里,年龄在法律的天平上似乎有着特殊的分量。从《唐律疏议》中“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的规定,到现代法律体系中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年纪过大或过小,似乎总能在违法犯罪的问责中获得某种程度的“缓冲带”。
这种“网开一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缘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尊老观念,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的考量,本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但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这种基于年龄的一概而论,越来越站不住脚。尤其当“缓冲”异化成了“豁免”,某些人故意将自身年龄作为突破规则的“挡箭牌”,致使公平正义的基石受到冲击,便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异议。
现实中,类似案例并不鲜见。一些老年人倚老卖老,在公共场合肆意妄为,却凭借“年龄优势”逃避规则约束。而在未成年人领域,部分低龄少年仗着自己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对同学实施殴打、辱骂、排挤等校园欺凌行为,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这些现象不断冲击着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也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年龄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好在法律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回应时代的利器。不久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大修通过,新法明确提出“七十岁不免拘”,只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就必须依法执行拘留。另外,修订后的法律新增了“校园欺凌条款”,明确提出对于殴打、侮辱、恐吓等校园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处理,学校若隐瞒不报也将被追责,彰显对未成年霸凌者“零容忍”的态度。
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文明的进阶,始终伴随着对“特权”的剥离。年龄不该是违法的“护身符”,正如身份、财富也不该成为法律的“破窗锤”。只有每个公民都深谙于心,任何身份标签都不应成为“违法必究”的“豁免金牌”,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规矩明则民心安”的美好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