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设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别负责刑法、司法和监察。明监察御史设十三道,清为十五道,负责审计。
●明代巡按御史,七品官。清初为三品,乾隆时调整为五品,巡察地方政风民情。
●按察使司,监察各区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