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迁册资格准则和程序
财库局昨日公布公司迁册制度的公众咨询结果,以及最新立法建议。该局考虑收到的意见后,拟备最新的立法建议,包括政策框架、资格准则、申请与过渡性税务事宜等。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引入公司迁册机制,便利在海外注册的公司,特别是业务以亚太区为主的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香港。
财库局局长许正宇表示,设立公司向内迁入机制,吸纳外地公司,让香港市场成为企业聚宝盆,这些公司将带来专业服务需求、投资和工作机会,并转化为本地市场的新发展动能。\大公报记者 蒋去悄
在去年的“施政报告”和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特区政府均提出引入相关机制。去年3月底至5月底期间,财库局就香港引入公司迁册制度的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在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期内,共收到20份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书,包括商会、专业团体、相关咨询组织、个别事务所或公司,以及个别公众人士。整体而言,回应者一致支持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
财库局最新立法建议,将调整涵盖范围至包含四类公司,分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由于未见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对迁册有具体需求,而该公司类型较常见于非牟利组织,因此并无实际需要把该类公司纳入拟议迁册制度。
延长原注册地撤销期限
财务报表规定方面,由原来要求申请日期前三个月内的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放宽为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最新财务报表,是否须审计则按原注册地要求而定。撤销注册期限由原来要求的经迁册公司于获发迁册证明书起60日内延长至120日,并容许公司在有需要时申请进一步延长期限,以增加弹性。
保留公司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如公司在迁册前已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属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其迁册后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便利公司业务持续。
此外,财库局简化公司成员同意的要求,公司应按照原注册地法律或组织章程文件规定,如没有相关规定,公司应取得至少75%合资格成员的同意决议,以会议或书面方式通过均可。另外,保险业和银行业相关机构在申请迁册前,会设置机制要求其先与在港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并接受所需评估,以确保妥善的过渡安排。
正草拟法例 尽早提交立法会
许正宇表示,现正全力推进相关法例草拟工作,期望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希望继续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陈茂波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随着全球各经济体都会相继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国际税务改革方案(BEPS 2.0),以及一些之前不征税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税务管辖区均增加对在当地注册的公司的规管要求,不少这些公司都正寻求迁册到其他更合适的地方,香港正是理想目的地。
陈茂波提到,今次立法建议回应了各界提出的意见,将更大程度便利这些公司迁册来港和营运。可以预期,本港的专业和其他服务都会因此受惠,而这些公司也将为香港带来更多的投资和就业。接下来,政府会全速推进相关法例的草拟工作,让社会各界早日受惠。